坑?坑誰呢?
父親死亡的時候奶奶還在世,奶奶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等到奶奶死亡了,她的子女(也就是父親的兄弟姐妹)都不能繼承奶奶的遺產?
既然父親死亡多年,為何死亡時不立即辦理遺產繼承呢?要是能夠立即辦理,奶奶說一句「這房子我不要了留給孫子吧」,那以後就沒有這麽多幺蛾子了麽。
好吧,父親死亡時沒想到,奶奶死亡時總該想到了吧。奶奶死亡時肯定還有其他遺產要處理,奶奶的葬禮她的子女會不參加?到時跟叔伯商量一下怎麽妥善處理這房子就行啦。
好吧,就算你忘了,現在你去辦繼承的時候發現需要叔伯或者堂兄弟幫忙,你可以跟他們聯系啊,他們只要在當地做個放棄繼承的公證就可以啦。
什麽?你沒有你叔伯或者堂兄弟的聯系方式?你的叔伯或者堂兄弟不願意放棄繼承?那就沒辦法了,只能對簿公堂了。一件涉外繼承案件,涉外公告什麽的,兩年都不知道能不能搞定呢。
以我這幾年處理的上百件繼承糾紛案件來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幾個道理:
第一,要及時立遺囑。有遺囑還來打官司的少之又少,而且基本上屬於那些胡攪難纏的。也就是說上百件繼承案件基本都是沒有遺囑的。你看,沒有遺囑就麻煩了,就父子反目兄弟鬩墻了。
不要以為遺囑是老人家的事情,不少案件的死者都是猝死或者意外生亡,誰知道自己明天會不會死呢。特別是夫家父母都在世的丈夫突然死亡後,剩下孤兒寡母可可憐了,還要對抗想取回自己孩子財產的夫家父母...所以,大家趕緊去立遺囑吧。
第二,要註重家庭和睦維持親戚關系。我不否認有不合格的父母和忤逆的子女,事實上這些人大都出現在繼承案件當中。但如果親戚間關系良好,聯系緊密,對繼承事宜有商有量,那就約好時間一起辦手續就是。
相信我,民一庭的案件中吵得最兇的肯定是繼承案件。就算是離婚案也只是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矛盾,而且畢竟愛過;繼承案的當事人可能從出生開始就看對方不順眼,幾十年的怨氣積起來是很要命的,況且親屬關系不像婚姻關系可以解除,夫妻倆吵得再兇離婚後也就各自瀟灑了,但是親屬關系是終身的無法擺脫的。庭審中我已經很多次需要叫法警制止當庭打架的繼承案當事人了。
第三,要了解清楚你父母的過去。有的父親或母親會選擇某一天深吸一口煙,仰望蔚藍的天空,向你緩緩陳述他/她過往璀璨的歲月,但也有的父母會選擇把之前的記憶深埋心底。所以你可能不知道,你可能在某地有一個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我同事有一件案件,兩年內透過多方查詢發現死者在福建、廣東、海南先後有三個妻子五個子女。費了老大的功夫把他們都追加進當事人開完庭出了判決,這時候第四個妻子跳出來了,案件就發回重審了。真是慘痛的教訓啊。
第四,如果繼承人中有精神殘疾的,盡早去法院提起宣告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之訴。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同時會確定其監護人,然後監護人就可以代其簽署繼承的檔了。
嗯...偷偷說一句,法院對繼承案件所收的訴訟費是少於公證處收取的繼承公證費噢。
對了,雖然以職業道德我不能推薦律師,但是我歡迎各位律師在評論區打廣告哦。
早上好,結衣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