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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與合夥制的區別是什麽,各有哪些利弊?

2011-09-12財經

先講區別:

  1. 成立基礎不同: 合夥企業基於合夥協定(設立程式、管理方式、分紅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多);公司基於章程(自由度相對較低,公司法強制規定了很多內容)。
  2. 法律人格不同: 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財產有全體合夥人共有,企業沒有獨立財產、不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財產由企業所有,企業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
  3. 投資人責任不同: 合夥企業的投資人稱為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合夥人還須拿出家裏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當有多少);公司的投資人稱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即企業的錢不夠還債,股東無需拿出家裏的錢補充清償——當初投資多少,賠光就算了)。
  4. 其他區別,都是浮雲。

再說利弊:

  • 合夥之利:自由(也可說是松散)——公司之弊:強制(也可說是規範);
  • 合夥之弊:無限責任——公司之利:有限責任;
  • 利弊不在於抽象比較,須在個案中具體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場分析各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