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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持刀拦下送餐中的机器人,取走他人所有的食物,可能的罪名与罪数是怎样的?

2022-09-20心灵

倘若饭菜价值不够,不是上海那种野味饭局的话,都不一定构成盗窃罪。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几点思考:

1.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可以是机器人,我们知道抢劫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机器人无法被评价,难以成立抢劫罪。

2.「我」的行为定性,无疑是盗窃,这个行为就跟前两天我跟植德执业的师弟聊假设有L5自动驾驶汽车内部的东西被拿走,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但是否构成盗窃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就光是立案标准就值得讨论,有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盗窃犯罪数额标准?是不是入室盗窃等等······)。

3.假设仅仅是心血来潮,那么就涉及盗窃罪案值如何认定的问题,这就回归到倘若饭菜价值不够,又或者不是多次盗窃,则并不应该进入刑法的视野,因为刑法本身就有谦抑性。

4.一个更为有趣的思考,倘若题主所说的「我」,持刀不仅拦下一个送餐的机器人,后续还拦下多个送餐的机器人,取走不同人的饭菜呢?是否构成盗窃罪情形的「多次盗窃」——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我们假设这个「我」在同一个场景同一个地点取走不同人的饭菜,然则如盗窃数额加起来达不到立案标准,则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盗窃,时空间隔具有连续性,与重复实施多次动作的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单数(如连续棍击的伤害行为)极其类似,只是时空间隔更长一些,数个行为的整体性强于独立性。因此,应在自然意义上将数个规范意义上独立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将其认定为「一次」;再者,三次盗窃数额加起来也达不到立案标准,故不构成盗窃罪。
  • 我们假设这个「我」在同一个场景同一个地点取走不同人的饭菜,然则如盗窃数额加起来达到了立案标准,这并不是多次盗窃,而就是满足盗窃罪的一般情形。
  • 我们假设这个「我」在不同的场景不同地点取走不同人的饭菜(比如不同机器人饭馆),然则如盗窃数额加起来达不到立案标准,则虽然三次盗窃数额加起来达不到立案标准,但应视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对多次盗窃不应过于严格限制解释。
  • 20220919 12:50更新:我发现题主更新了话题描述「我想讨论重点应该是,机器人未来是否可能可以被法律视为人,如果可能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nice!

    恰逢前两天我跟知名媒体人任韧、投资人高庆一还有同行王旭东律师线上讲座聊到聊到自动驾驶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一个部分就是聊未来L5自动驾驶的法律责任问题——由此就跟题主提出的延伸讨论更为契合,即「机器人未来是否可能可以被法律视为人,如果可能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毕竟对比题主的疑问而言,投资人不同赛道在研究:全自动驾驶汽车由于不需要驾驶员操作,因此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法律主体,它的责任主体是由汽车制造者、销售者、程序开发者、汽车所有者、实际操作者等多方主体组成。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交通违法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这就类比于机器人成了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法律主体,换言之,现在的法律无法确定其为「人」。

    这里困难在什么地方呢?回归「机器人未来是否可能可以被法律视为人,如果可能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实则困难重重,这个跟法律拟制的类似公司这样组织的「法人」还不一样,虽说有学者说「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但是我并不赞同,立法本身是失以毫厘,谬以千里的事情,孰能预料赋予机器人(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人工智能)以拟制法律人格,不会产生新的社会伦理问题呢?

    对于研究法律而言,不能仅仅站在一个角度,衡平各方利益才是法律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