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说二无一。 (交通事故咨询,VX公众号:事故通)
热点问题,有空就来逐一解答下几个关键问题吧。
1、该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是!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起事故中,无论有无汽车存在,电动自行车(车辆)跌倒,致车损人伤,即构成交通事故。
2、如果构成交通事故的双方,是否一定要发生碰撞?
否!
依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双方并不一定要发生碰撞,才能成为事故当事人。只要双方存在与事故引发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就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
举个例子:甲方骑电动自行车绿灯正常通过,乙方以时速100驾驶小汽车闯红灯通过路口,双方眼看就要正面相撞。甲方立即采取措施急刹,结果侧滑摔倒,致车损人伤。但双方并没有发生接触。
本起事故不需要任何专业水平,只要以大家朴素的道德情感来认定,换谁都会超速闯红灯一方全责。但如果事故认定必须以双方发生碰撞作为前提,那么乙方就变成无责了。如果这种认定方式是争取的话,就会导致,以后碰到这种情况,甲方不能采取措施,你不采取措施撞上去了,对方全责,你采取措施自己摔倒了,反而对方无责。甲方采取措施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后果的扩大,因此不能因为其采取措施,导致双方没有发生接触,就减少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方有无责任,并不以双方是否发生接触作为前提。 所以新闻中,交警部门的这句话,仅仅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没有错的。
而,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款规定适用是赔偿相关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赔偿责任中还有交强险的概念,不能混淆、等同。
3、那本起事故中,小轿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否!(如果其在转弯过程中,没有超速的行为,我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首先,本起事故引发的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车辆跌倒所致。这是根本原因,并不是双方路权发生冲突,或者机动车违法行为影响电动自行车的安全行驶。
而其采取措施的原因是自己在有一定车速且逆向过程中,行驶到路口时,遇到转弯的机动车,突然急刹导致的。
机动车右转过程中(法律规定,转弯车辆车速不得超过时速30),应当让直行车辆以及对向左转车辆先行,即视频中其应当让行的是左侧直行来车以及对向左转车辆,而实际并没有来车,其按照正常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即可(并不需要停车让行,待路口以外观察瞭望),因此实际上只要没有超速,减速慢行通过路口即可,并不存在交通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与事故引发有关的过错行为。
因此,本起事故所导致的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过程中,自己采取措施不当所致,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可能有些绕,还是举个例子:
情况一: 十字路口,电动自行车左转过程中,适逢小轿车通过路口(未超速,无其他过错行为),电动自行车采取制动,摔倒,致车损人伤,双方无接触。
本起事故中,原本就应当是电动自行车(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在让行过程中,自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跌倒失控。原本就应当是电动自行车让行,其摔倒原因是自己采取措施不当,因此还是应当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情况二: 十字路口,电动自行车直行,小轿车左转,电动自行车采取制动,摔倒,致车损人伤,双方无接触。
本起事故中,作为转弯的小轿车,原则上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这里让行应当是在进入路口前减速慢行,观察,有直行车辆的,应当在其行驶路径之外停车让行,待其通过后进入路口。其未让行的行为,导致电动自行车避让过程中摔倒,因此小轿车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无其他过错行为的话)。
情况三: 十字路口,小轿车右转,电动自行车逆行,双方发生碰撞。
车辆通过路口过程中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这时候可以讨论,即在路口范围内,车辆是否存在疏忽观察或者措施不当的情况。当然,如果没有,还是可以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只是此类机动车无责的情况,在实际处理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所要求的会比较高。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