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由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將於2025年4月1日施行。
條例堅持「發展」和「安全」兩手抓,既兼顧當前技術進步、產業發展的需求,也為未來留出空間,重點在自動駕駛技術創新、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上路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為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汽車市場主體提供清晰、透明、可預期的制度規範。根據條例,本市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於個人乘用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車、城市執行保障等出行服務,自動駕駛車輛經過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安全評估等程式後,可申請開展道路套用試點。
道路建設應與智慧化路側基礎設施銜接
條例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按照國家標準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
自動駕駛需要更「聰明的車」。條例明確,本市鼓勵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推動完善自動駕駛汽車創新鏈和產業鏈,支持開展相關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鼓勵自動駕駛汽車產業鏈各類參與主體建立數據開發利用的合作機制,開發數據服務產品,提供市場化、社會化的套用和服務。
自動駕駛也需要更「智慧的基礎設施」。條例提出,自動駕駛智慧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透過改造現有路側基礎設施的方式推進。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按照相關發展規劃要求,與自動駕駛智慧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銜接。此外,鼓勵支持經營主體建設低時延高可靠的通訊網路,鼓勵支持地圖測繪相關單位探索自動駕駛高精度地圖安全套用。市政府根據本市智慧交通發展規劃和自動駕駛汽車發展規劃,統籌確定和調整自動駕駛汽車可以通行的區域、道路。
自動駕駛套用場景向「個人乘用車」拓展
哪些領域可以探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條例規定,本市支持開展自動駕駛汽車套用的場景包括:個人乘用車出行;除校車業務以外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車、汽車租賃等客運服務;除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道路貨物運輸;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執行保障;國家和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套用場景。相關部門將根據本市道路承載能力等實際情況,分階段、按區域開放重點套用場景,確定相關套用場景車輛的總量,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場景落地計劃。
相比較最初的征求意見稿,出台後的條例新增了「個人乘用車出行」這一套用場景,對於個人消費者「放手」開車開了一扇門。條例規定,列入汽車產品目錄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自動駕駛汽車,可以用於個人乘用車出行。個人乘用車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通行規定和車輛使用說明,掌握並規範使用自動駕駛功能。
符合條件可開展道路套用試點
自動駕駛汽車「上路」分幾步?根據條例,首先,自動駕駛汽車相關企業需要申請開展道路測試活動,接下來,完成道路測試並達到規定條件,需要測試載人載物等套用場景的,需要申請開展示範套用活動,之後再進行安全評估,透過安全評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自動駕駛車輛號牌,申請開展道路套用試點。安全評估的方式,包括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檢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開展道路套用試點活動也應具備一定條件,例如相應的執行營運能力、責任承擔能力、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保障能力,有完善的營運方案、執行安全保障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等。
開展道路套用試點應配備安全員、平台安全監控人員
安全,是自動駕駛使用者最關心的話題,也是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的前提條件,條例在安全保障方面做出了細致、全面的規定。
首先,道路套用試點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需具備自動駕駛汽車營運安全監測平台,即時動態監測車輛、人員、網路等營運情況等,並定期將營運車輛送交國家、本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其次,開展道路套用試點活動應按照規定配備安全員、平台安全監控人員。上述人員應當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障自動駕駛汽車安全執行,根據突發情況及時發出預警、接管車輛控制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配合做好事故責任認定、處理等工作。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車聯網軟體提供、通訊營運等相關企業,應依法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建立風險管控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等網路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評估數據安全風險、保護個人資訊等數據安全管理要求。
本市還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為相關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保險服務。
自動駕駛汽車出現故障應立即人工幹預
與其他機動車一樣,自動駕駛汽車也需遵守現行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例規定,自動駕駛汽車上路通行期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和處理,駕駛人或者安全員、平台安全監控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並迅速報告公安交管部門,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相關企業和個人應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並按要求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企業還應當根據要求提供事故過程資訊或事故分析報告。
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後責任如何認定是社會關註的焦點,對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同誌特別解釋說,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屬於國家立法事權,北京立法無權作出規定,條例在這方面與國家規定進行了銜接,要求發生交通事故後由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查和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一旦「出錯」,應立即進行人工幹預。條例規定,自動駕駛汽車發生故障,駛出可以通行的區域、道路,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駕駛人或者安全員應當采取人工接管、開啟危險警示燈、降低行駛速度、將車輛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風險。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