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買房,婚後所還的銀行貸款首先推定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離婚時,如果房屋登記一方認為使用了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貸款,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後還貸對應的增值部份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婚後父母出資幫助還貸,想隔離另一方的利益,可以將父母出資部份作為房屋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具體可以考慮和父母簽訂協定,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個人,父母幫助還貸時,可以在轉賬時備註只贈與自己的子女,與配偶無關。必要時也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另外,父母不是幫助你們還貸,而是幫助你還貸。因為婚前的銀行貸款屬於個人債務,不因債務人結婚而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
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份,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