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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網聯汽車產生數據安全風險,代表建議完善汽車數據產權立法,如何看待?汽車數據中個人資訊如何界定?

2024-03-06汽車

朱華榮朱總這兩條建議我並不能茍同,甚至從中看到了雙方「屁股」坐的到底有多不同。

朱總一共提到了兩條,咱們分別來拆解一下。

一、明確個人資訊的界限

朱華榮提出以下改善建議:
一是明確汽車數據中個人資訊的界限。車輛自身及零部件工況類數據,道路、天氣等與外部環境有關的數據,無法辨識到具體個人,應不屬於個人資訊的範疇;車控類數據及套用服務類數據中的不同數據與個人的關聯性存在很大差異,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予以明確。

乍一看,挺好的。然後越琢磨越不對。

這裏能看到,「車輛自身及零部件工況類數據,道路、天氣等與外部環境有關的數據,無法辨識到具體個人,應不屬於個人資訊的範疇」

這些真的無法辨識到個人嗎?往日常了說,你的日常通勤路線、駕駛習慣這些東西沒有「個體特異性」嗎?顯然是有的。

而且按照這個劃分法,是不是只有拍到我人臉了才算個人資訊啊。

那麽為什麽要對這些內容做出區隔限定呢?

這裏腹黑一下,大家能發現,工況、道路、天氣等因素,其實這不就是事故定責時的核心數據嘛。還記得某想那位撞到樹上把A柱撞沒的事故嘛?理想直接就能自行調取第三方數據來進行自我辯護,而且是直接公開給所有人。這背後有沒有篩選有利部份、有沒有透過公開內容引導輿論,這些都不可知。

而且數據所有權在手,車企能做的遠不止這些。這種劃分顯然就是做鋪墊,後續自然要基於這種劃分標準落實所有權,這不第二條建議馬上跟上了。

二、落實車企對汽車數據的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

二是細化汽車數據產權規定,落實車企對汽車數據的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建議進一步在汽車行業落實【數據二十條】規定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立的數據產權規則,促進數據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

怎麽樣?先把大部份數據許可權拿在手裏,車企很多呼叫數據的行為就一下子變得完全合法。而且你車主甚至都無權調取這部份數據了,真出事,自證的機會都沒有,你只能被動挨打,而且車企還能拿你的數據去變現。

到這裏得說,邏輯很通順。這個邏輯其實大家能看出來了,幾乎一邊倒的傾向車企。

所以說,屁股問題看得很清楚了。

真正的資訊管理或許應該這樣

其實如果考慮汽車智慧化的升級需求,確實需要大量數據投餵、訓練,企業也確實不能接受沒有數據。

但與朱總的觀點不同,我認為這裏要明確的不是簡單的所謂個人資訊、非個人資訊這種非黑即白的分法。

而是需要同時兼顧個人私密保護和企業數據訓練才行。

這裏可行的方式其實是數據脫敏+第三方監管介入。

首先就是全面的數據脫敏,把每一組數據與特定的車主脫鉤後再投入訓練模型。這樣車企能夠拿到詳細的宏觀數據,比如一份調研問卷的結果,你能清楚地知道52%的人傾向買自主品牌,但具體是哪寫個體屬於52%你是拿不到的。

然後數據呼叫需要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監管,比如事故後,車企不能單方面拿數據進行輿論引導。這部份數據需要100%無剪輯的給事故處理方,讓公權力機構自行判斷。

這樣的方式才能同時確保使用者數據私密與企業模型訓練需求。

而且這裏也希望車企們,多在技術手段上保障各方權利,不要只考慮怎麽方便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