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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2020-04-19知识

这是一个好问题。

但严格的说,应该是「早期分析法学」(我补充在了问题描述里)以下详细论述。

对姜源老师的回应更新在最后。

另:这个答案我不再补充了,智识水平相同后我们才能说批评与辩护,有一些非常低级的论调,我不太想花时间去理会,想说的都说清楚了,没说清楚的,我也不想说了:这是我学术之余的小品文,分享知识是快乐的,但我没有义务在这里科普讲知识,去填补某些人脑海中的知识空白:看到我说的东西,随便搜索引擎一下,看了两篇文章,随便找了个术语,再换了个别的什么语言,就跑来和我辩论的小部分人,确实给我带来了困扰。由于我在知乎装x的需求和我朋友圈内的同行、老师、前辈们阅读我的文章并提出尖锐却有建设性的批评之矛盾,导致了很多言辞尖锐的话我也不合适说。但当然,我依然诚心、热情的欢迎 有建设性的 批评。

这句话一些可能的出处(这段内容,是对姜源老师的回应后,我重新加入的,但这个问题感觉是一个模糊的论断,确实很难真的说清楚。)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七章第一节

(以下为原回答)

一、在这之前,法学是一个「委委屈屈」的不独立的学科

而早期分析法学的最大贡献,就是使法学真正获得了独立。

这其中首先就要说的是,分析法学派使得法学从神学和哲学中解放了出来,完成了其由哲学向法学的转变。

(这里有人会删去了「神学和哲学」中的「哲学」去理解这句话,那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相关文献可参考:【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第202页。另外,「古典自然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特此说明。)

这个应该很好理解,一个站在近代和现代的交点的学派,如同「世界的本源是火」等等,这些都是非常粗浅的哲学理解。亚里士多德有进行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分,但是你说亚里士多德是一个法学家,也不尽然——只能说有一些法学思想。但是在分析法学派之后,学科界限就更为清晰了。

二、法学和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界限,就此划出

早期的分析法学区分了法与道德,使法学研究的对象逐渐予以明确,方法趋于「科学」。(此处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与其说是区分了二者,不如说是边沁和奥斯丁将功利主义的立法原则付诸于实践,这里我保留意见)

分析法学把法分成了应然法和实在法,认为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只是实在法。而「应然法」就是自然法或者说是道德律。

休谟就提出过实然和应然不可通约的理论,奥斯丁以来的分析法学家,也都努力把法律和道德分开,提出了法与道德没有关系,是道德无涉的命题——这也成为了分析法学的一个传统观点。

方法论上,创立了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

这个也应该很好理解。

三、早期分析法学虽「开天辟地」,但是并不细化

在他们眼中,法仅仅是国家的制定法,因此,法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价值无涉的,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在研究的方法,由于研究的对象是国家制定法,是法律文本,因此,仅仅研究形式不研究其内容和价值。所以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就够了。这些还是颇具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色彩的,是注释法学的继承。
早期分析法学有这样的毛病,在现代分析法学就对此有过批评,哈特曾经有指出——不过,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嗯,这个也很好理解。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我也是在中文中看到的,正在找寻和阅读相关的外文证据和观点进行佐证,如果各位有相关资料,欢迎交流。

以上。

另:对 @姜源 回答的答复(高能预警)

为了更有针对性的作答,我回复的论证以这张截图为准,更新不再计入。

姜源老师是我关注很久的老师,他在这个问题下的一些观点,值得我去进行进一步的回应,也是充实这篇答案的必要。

「分析法学派标示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出现」,对于我来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法理学常识问题,我在写作的时候,并没有非常认真的对待这个回答,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引文注释,权当是学术业余闲暇之际写作的小品。但是由常识问题引发的争论,尤其是一个自己关注很久的姜源老师,写出来的回答,着实给了我许多情感上的冲击。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需要表示的是:在知乎上,专业的回答中,什么样的批评值得重视,什么样的批评应当置之不理,其实是一个学术标准问题。姜源老师的此处给出的论点和批评毕竟不是胡乱瞎编的杠精,也不是没有理解的我内容的瞎说,而是法律人士对一些概念的其他解读。但是法理学,是有自己独特的学科范畴的,即使是法理学业内的论战,也是激烈的,因此,我也尝试性的给出一些或许可行的论证。

我需要强调的是: 这一切都是秉着追求真理的态度。

好,接下来,我会进行专业的论证,不接地气,会与姜源老师的某些观点进行针锋相对的论述,兼与知乎诸友进行讨论与探讨,鉴于答案的枯燥无聊和专业性,理解也需要一定的门槛,因此劝退一下吃瓜群众。这里的不足之处,也请各位多多指正。

针对姜源老师的回答,我将一一展开评论:

1. 「法学在中世纪的大学中就已是一个独立的学科」

姜源老师的逻辑是:

前提1: 法学在古老的中世纪就有了自己的学院,

前提2: 「法学」这个学科有自己独立的名字。

结论:法学是可以和神学、医学比肩而立的古老且独立的学科

我的回应是:

因为:法学作为一门「古老」学科的「古老」,并不天然的可以等同于「独立」。名称上叫做「法学」,发「法学文凭」,甚至「法学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学院被设立——这都不当然的等同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本身是「独立」的。

又因为:一个学科的独立,需要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明确的研究对象。

且:分析法学派给出了自己具体的回答。比如,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法理学是一门独立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研究方法上,有了一套自己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定义法、逻辑公理化等等)

所以: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出现

此外,约在16世纪以前,物理学也是附庸于神学,这点科学史上已有公论,所以拿哥白尼说事儿,可能不是一个好主意。

2. 「法学不仅仅包括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独立是显而易见的」

这里的逻辑是:因为部门法学的独立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法学的独立是显而易见的。

我的回应是:部门法所处理的事实关系的独立,是历史悠久、显而易见的;但是部门法的独立不是显而易见的;部门法学的独立则更加不是。

「事实」与「学科」是不同的:部门法的出现、法学的出现、哲思的出现,都不必然代表着某某部门法学的独立、某某法学的独立或者某某哲学的独立——正如「人类」的出现并不必然代表着「人类学」的出现一样。民间纠纷的出现,不必然代表着法律的出现,法律的出现,并不必然代表着法学的出现。法学是一门严肃的学科,因为有奴隶,有财产,所以我们有了奴隶的规则,慢慢演化成了制度,我们有了财产的概念,慢慢有了私有财产,有了动产不动产的划分,慢慢有了法典……但都这不代表民法学的独立,不代表法学的独立。

的确,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始终是和实践紧密相关的,但是不可以将二者混为一谈,民法和民法学,是两回事。

3. 「中世纪的法学专业建立在对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注释和解读,以及教会法的发展基础上」

这句话其实恰恰论证了我的观点,中世纪的法学,更多的是注释法学,是法解释学,以及教会法,这更加说明了法学学科不独立。

确实,古老的注释法学、中世纪法学等等,他们都枝繁叶茂——对罗马法的注释法学的继承,甚至可以说是德、法现代法学的源头和「传统」,这个传统是源头,但是真正的「活水」是在后面的发展。

此外,【查士丁尼法典】的开篇标题就是对于伟大的圣父、圣子和基督教信仰,任何人都不得反对,这个在现在开来,也是匪夷所思的。(此处感谢某一位不愿意被感谢的周老师的补充,写作不能抄袭要标明出处,您知道是您就成了嗷)

5. 「那么我们能不能抛开部门法,把这个命题进一步限缩为「分析法学标志着法理学作为独立于哲学和伦理学学科出现」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这种限缩纯粹是一个文字游戏,而没有实际意义。」

这里涉及到了法理学本身到底是什么,到底研究什么,到底回应什么,法理学为何独立于部门法学,法理学和部门法总则有没有构成学科冗余问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里的问题非常的庞杂,无法给出三言两语的回应,但是最为关键的是——语义上的限缩不是纯粹的「文字游戏」,这样的说法,平庸化了化约论和语言分析哲学,使之沦为「文字游戏」,是难以接受的,更加说明了,这样的说法本身,起码没有秉承着分析法学派方法论的精髓,而是较为粗糙的简单论证。

6. 「约翰奥斯丁写过一本【法理学的范围】,将法理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区分开,并且给明确了法理学的边际。但是这些教科书却不说,奥斯丁根本没有否认法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存在交叉重叠的地带,只是给这个交叉地带单独起了另一个不同名字:立法学。事实上,【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相当篇幅是在用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立法问题,这部分内容也完全没有脱离传统的政治哲学发展脉络。作为一个适当的比照,边沁有一本【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同样是以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立法问题,那边沁是政治哲学家还是法理学家呢?答案是这个区别就是扯淡。奥斯丁本人的理论中既有注重实体法的法理学、又有讨论法律与哲学的立法学,体系是完整的。现在很多人读书不看原文,以为奥斯丁笔下的法理学和我们通常理解的法理学是一个含义,才会闹笑话。」

这里姜源老师逻辑是,因为「奥斯丁根本没有否认法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存在交叉重叠的地带」,又因为「边沁也是,使用了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立法问题」,所以分析法学派没有划分出具体的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范围。

这里举出来的两个例子,约翰奥斯丁和边沁,恰恰就是早期的分析法学的代表——又是一个强有力的例子,点出了分析法学派的两个巨人。这里的解读有误,分析法学派恰恰认为,立法学是伦理学的范畴,而法的任务在于从逻辑上分析实证法。

早期的分析法学受到了很多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两者是不分家的。法理学、政治学、政治哲学都是有具体的学科划分的,有的学者甚至非常反感自己被划成某某而不是某某,比如平庸之恶的提出者阿伦特,始终拒绝哲学家的标签,而认为自己是政治学家。

7. 最后,姜源老师在答案最后写下的问题意识的进路,我个人是非常赞同的。只不过,在我看来,法律文本和语言分析依然是值得尊重的学科——比如比较法领域中的语言分析。但同时,问题意识是必要的,法理学的发展,一直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然和应然的二分等等等等多个问题进行论证和展开。

8. 最后的最后,列举一些认为「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的具体出处:

在我现有手上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材料中,这是一个法理学流派的考点,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七章第一节
【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李桂林版,「他(奥斯丁)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感谢知友 @钜鸿 补充)
【何谓法学】,毕彦华,中央编译局2015年,第三章第二节
(本来还有更多的,可惜疫情期间很多书本没办法查证,如有我会继续更新)

权威的不当然等同于正确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讨。

最后:本人学术不精,没有继承师傅的手艺,也没有继承师傅的才华,更没有继承师傅良好优秀的品德,天天不读书,就喜欢在知乎装x,实在是人间垃圾,因此,我论证中任何丢人的、没有论证成功的、不足的地方,都是本人的疏忽,本人水平有限,但当然文责自负,与本人的学校、老师无关,他们都教的非常好,是我不行。

最后最后:或者说这个问题更优解,是「奥斯丁的法理论在英语世界推动了法学的实证化」,那么或许我们可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去论证。此处鸣谢我法理学的同学给我指出的这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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