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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車禍身亡,責任認定書是對方主我方次,對方不服提出覆核,覆核透過為同等,我方還能推翻此責任認定嗎?

2020-06-02汽車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先看法條, 【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覆核申請。當事人逾期送出覆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覆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法工辦復字[2005]1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行政復議的問題,依據道交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明確了責任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的法律性質,且認定書並不是法院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當然依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不服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於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不應將之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 的分擔,而應確立為證明雙方當事人所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材料。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劃分當事人行為責任的證據材料,並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須經法院對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內的案件證據材料進行稽核後才能確定。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驗及調查,並根據有關檢驗、鑒定材料,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等基本事實進行調查分析論證後,所作出的有關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專業性評斷。它是由專業人員按照一定法律規則和方法,來評斷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的技術性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其他證據一樣,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必須接受法院的稽核認定。當事人各方既可以將其作為自己主張權利的證據,也可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提出質疑。

說人話:

1、對責任認定不認可,怎麽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不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三個工作日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同一事故只能申請一次覆核。(不管誰提,只能提一次,對方提了你就不能提了)。

2、我不想覆核,或者我已經覆核了,不認可責任怎麽辦?

對於責任認定有異議或者覆核結論有異議,也可以在民事訴訟時提出,要求對認定書(這個證據)不予采納,法院重新調查後重新判定。

3、透過訴訟,能不能更改責任?

法律層面上能修改,但實際操作中,交通管理部門相比法院,其在交通事故處理領域更為專業,除非的確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明顯有失公平的情況,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在沒有新的證據提供時(與原來認定責任時,截然相反的證據,或者對案情起決定作用的新的證據),輕易做出更改原來的認定。但如果你真的有這個截然相反的證據,很多都在交警部門調查取證期間或者覆核期間就拿出來了,沒必要走到法院。因此,更改責任的情況,很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