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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為何由多個銀行發行?

2012-02-22知識

實名反對這問題下所有對於港幣上「憑票既付」的解釋。(鑒於有答主錯誤參照和解讀了文中所提到法規,文章有更新)

「憑票既付」是「Promises to pay the bearer on demand at its office here」的中文。如下圖

這句話是「legal nature of banknote」,是紙幣的法律本質。香港是一個普通法地區,對於「紙幣」的定義,要看一下票據相關立法的源頭--英國。英國1882年頒布實施的 <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是普通法系票據法的藍本,並在英國沿用至今。美國和其他英聯邦成員如加拿大、印度等等,都以此為藍本制定本國票據法。該法案對本票和匯票做出規定,紙幣既是本票,支票是匯票的一種。直到1957年,英國政府又頒布實施了 <Cheques Act 1957> 支票法作為票據法補充。紙幣代表

「a promise to pay the bearer on the demand in a sum of .....pounds」
既「承諾憑票支付持票人總計……英鎊」

紙幣作為一國貨幣,透過兌換等值換票或硬幣來支付等值貨物的功能,體現的是作為通用貨幣的本質,既兌換支付的承諾。代表一個國家流通紙幣和硬幣的具體特征由立法確定,以此建立貨幣制度。 正如香港【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3條第8款所示

憑票要求付款予持票人的銀行紙幣 (bank note payabale to bearer on demand)指由任何銀行發行而憑票要求付款予持票人的匯票或承付票。

(這一條擴充了"banknote"紙幣的範圍,需要銀行承兌的匯票或其他形式的承付票都被視為紙幣同等地位,我看到有答主將這一條解釋為「由制定銀行發行的鈔票為匯票」,這完全錯誤。同時為之前沒有更詳細解讀而感到抱歉)

同時該條例第4條

法定貨幣紙幣是香港的法定貨幣與流通貨幣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所有法定貨幣紙幣,無論是何款額,均是香港的法定貨幣,而支付銀制流通貨幣的法律責任,可用該等紙幣清償;就該等紙幣上所印的付款承諾而言,每張該等紙幣尤須當作為香港的流通貨幣。

有些答主解釋除10元面額紙幣,其他面額紙幣均為「代幣券」,這些答主可以看看這一條,任何面額的紙幣都是法定貨幣。而結合第3條第8款,任何面額紙幣都是法定貨幣,而「憑票兌付」的紙幣還包括了銀行應當支付的匯票或承付票,應當理解為需要銀行承諾兌付的匯票或承付票與銀行紙幣同等地位,銀行不得拒絕支付,但不能理解為「鈔票是匯票」。

現在回答問題本身,為什麽港幣由多家銀行發行?

首先,不是多家,是三家。這是寫進法律的。

政府透過金管局授權3家商業銀行在香港發行銀行紙幣,這3家銀行分別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這項授權附帶一套由政府與3家發鈔銀行協定的條款與條件:發鈔銀行發行銀行紙幣時必須按照聯繫匯率制度以指定的匯率,即1美元兌7.80港元,向外匯基金交出美元;贖回已發行銀行紙幣時也必須以相同匯率從外匯基金取回相應美元。發鈔銀行發行的銀行紙幣都是由 香港印鈔有限公司(香港印鈔)在香港印製。
金管局在1996年4月代表政府從英國德拉魯集團購入位於香港大埔的印鈔廠,該廠隨即以香港印鈔的名稱經營業務。經過這次收購行動,政府便能透過金管局直接參與印製港元紙幣,符合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 及【基本法】賦予政府的責任。1997年3月,政府將香港印鈔的15%股權售予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同年10月,政府再向3家發鈔銀行合共出售香港印鈔30%的已發行股份(即每家發鈔銀行10%)。香港印鈔由金管局總裁擔任主席。政府繼續為香港印鈔的大股東,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權。

[此處為原文參照,有興趣的人可以檢視香港金融管理局官網]

至於為什麽是這三家,而不是一家。

這是有一段歷史的。

香港的現代銀行史始於1845年,當時一家總部於印度的銀行來港開設分行,成立東藩匯理銀行,該行更成為香港首家發鈔銀行。其他銀行也相繼到來設立分行,而且大部份均發行鈔票。首家以香港為基地的銀行,是於1865年成立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895年制定的【銀行紙幣發行條例】收緊對紙幣的監管。由這年起,銀行必須經總督取得內政大臣批準,才可發鈔。

因為當地政府對紙幣的監管很松,結果越來越多的外國銀行湧入,發行港幣,兼之19世紀一場金融危機席捲全球,很多銀行倒閉了,場面一度很混亂。

直到1935年,政府終於看不下去了,首次將3家銀行發行的貨幣指定為法定貨幣:印度倫敦中國三處匯理銀行,印度新金山匯理中國銀行,以及1865年成立的首家香港本土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969年,印度新金山匯理中國銀行與英屬南非標準銀行合併,改名為渣打銀行。

1982年,中國與英政府就香港回歸問題開始談判,與此同時,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化解了80年代的港元匯價危機、月股災、銀行擠提事件等,地位直線上升。因此,香港布政司向中國銀行總行提出,是否有意參加港鈔發行。1993年4月,中國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在港發鈔。同年7月,香港立法局透過法案,承認中銀香港分行發鈔的合法性。 1994年5月,中國銀行正式發行港幣。

自此,香港三家發鈔銀行確定,分別是: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

1983年,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了港幣與美元掛鈎的聯繫匯率制度:發鈔行每發行7.8港元的鈔票,就要向金管局上繳1美元,領取負債證明書後,才能開始印鈔。當發鈔行要收回鈔票的時候,要拿出負債證明向金管局兌回美元,然後從市場手中換回港元。

這種做法為維持港幣的匯率穩定和控制總發鈔量提供了支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