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我」願不願意多等五分鐘,就被繞進去了。
做個政治不正確的比喻:美國建國初期的南方人,可以選擇每個月送給黑人奴隸一個西瓜,而這並不能根本上改變勞工的生存狀況,只能獲得虛無的自我滿足,甚至也能讓奴隸主獲得道德上的解脫,代為承擔了非難。
背後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作出調整,說啥都沒用。
@stan 的回答揭示了一個現象:幾乎所有的外賣騎手都不是平台的「雇員」,彼此並不存在勞動關系。
這就意味著, 平台可以享受騎手的工作成果,但不承擔雇主的義務 。五險一金咱也不指望了,哪怕是提供勞動安全保護、保障員工休息權等基本的義務也不需要承擔。
有的人說,這就是市場經濟,不爽不要玩,平台提供了一種謀生的工具、騎手從中獲取了報酬,願打願挨而已。
市場經濟表示,別賴我。
2020 年 8 月 10 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在一場訴訟中簽發了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責令共享出行平台 Uber 和 Lyft 將平台上的司機定性為公司「雇員」,並承擔雇主相應的義務。
在之前的 Dynamex Operations West, Inc. v. Superior Court, (2018) 4 Cal.5th 903 一案中,法院提出了一種「ABC 測試」來判斷平台上的司機是否為「員工」。如果司機滿足以下三點,則屬於「獨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而非員工,否則,就算是平台的員工:
A :此人在進行具體工作時,不受平台的控制和指示
B:此人所從事的工作獨立於平台日常業務之外
C:此人慣常於從事獨立進行的交易、職業或商業活動。
按照這一標準,如果 uber 請了一名小包工頭裝修的辦公室,那麽這名包工頭大機率不算「員工」,而平台上的司機,因為受到了平台的指示開展工作、開展的工作和平台主營業務相關、且日常以開 uber 為主要謀生手段,則大機率屬於「員工」。
可以看到,餓了麽、美團等公司的騎手,如果放在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也會大機率被認為是平台的雇員而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如果騎手成為了平台的員工,那麽【外賣騎手,困在系統裏】中所說的亂象,能不能得到遏制呢?雖然肯定還會存在問題,但至少會給企業提供更強的激勵去做出改變:為了避免承擔高額工傷賠償,而避免在時間限制上走極端助長危險駕駛;為了避免承擔連帶責任,而避免為了利潤默許違章駕駛。
改變平台和騎手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才是根本之策,比喚起顧客的惻隱之心粉飾太平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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