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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強」就是「最佳」,科技大廠莫再誇張宣傳|新京報專欄

2024-09-22心靈
有關監管部門對科技大廠違反廣告法的誇張宣傳應以制止。
▲資料圖:廣告中使用絕對化語言違反廣告法。圖/IC photo
文 | 蔡樂渭
近年來,無論是手機還是汽車等科技領域,不少科技大廠在釋出新品或者進行產品宣傳時頻繁使用誇張的手法。尤其是在用詞上,為達到行銷目的,一些企業頻頻使用絕對化的表述,諸如「最強」「最好」「最佳」等詞匯出現在廣告語中,多次在輿論場內引發廣泛爭議。
「效能最強最安全的智駕系統」「全世界顏值最高的純電SUV」「一千萬以內最好的、陸地上最強悍的SUV」「500萬以內最好的家用旗艦SUV」「50萬以內最好的SUV」……一些企業在產品宣傳時充滿了自信與激情,絕對化語言的頻繁使用反而成了其「特色」。
這些科技大廠作為中國高科技企業的代表,其產品品質當然是值得信任的,甚至事實上也可能是真的引領了同類產品乃至遙遙領先的。然而,即便如此,科技大廠們仍然不可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絕對化語言。因為,此類廣告內容是為現行廣告法所明確禁止的。
絕對化用語易誤導消費者
中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該項規定盡管僅列舉了「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三個表述,但其後還有一個「等」字。
從廣告法的立法目的及該條規定的語境看,除了描述時間、空間方面的客觀事實和表達經營理念等情形外,只要相關商業廣告出現此類絕對化用語,以致貶低其他經營者、誤導消費者的,都屬違法。
正如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15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中所明確的:廣告應當真實、客觀地介紹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經濟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表述都不應該是絕對化的。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但容易誤導消費者,而且可能不正當地貶低了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因此法律明確予以禁止。
根據廣告法有關絕對化用語的規定,一些科技大廠的類似宣傳,顯然都涉嫌違法了。
然而,盡管輿論對相關絕對化廣告用語是否違法多有質疑,但一些科技大廠似乎並沒有約束此種誇張宣傳方式的打算。近幾年相關產品的釋出會中,諸如「最好」「最強」「最安全」之類的表述,出現頻次和密度並未降低,有的甚至以此為市場策略。
一視同仁確保公平執法
值得註意的是,這些科技大廠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語言的現象,並非新近才出現,而是行之有年。在此背景下,有關部門不能保持沈默,需要及時介入糾正相關科技企業可能涉嫌違法的行為。
在這方面,並非沒有共識可言。媒體報道顯示,此前,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都曾對一些企業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語言的行為進行處罰。
比如,有炒貨店因稱自己是「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被市場監管部門以違法為由處罰20萬元,當事人訴諸法院後,罰款數額變更為10萬元。
因此,有關市場監管部門也該一視同仁,對科技大廠可能涉嫌違法的廣告宣傳行為進行處罰,以做到公正平等執法。
公正平等執法,是塑造良好市場環境、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考慮到科技大廠的示範性作用,有關部門更該盡早介入,以嚴格公正執法消除這些現象對消費者可能帶來的誤導,也更好保障同行業的公平競爭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指出部份科技大廠在廣告中涉嫌違法的行為,並不意味著不支持國貨。恰恰相反,正是因為「愛之深」,所以才更希望這些科技大廠能夠主動承擔起自身的責任,做到合規經營。
這也是輿論所期待的:科技大廠不僅在技術上是先進的,在行為上也應該是守法的。唯其如此,這些科技大廠方可既能在科技上起到引領作用,更在行為上起到示範作用,成為可代表中國先進技術能力和中國法治精神的模範企業。
撰稿 / 蔡樂渭(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