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確立了能源領域哪些重要制度?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誌就有關問題作出解答,具體內容如下。
問:能源法在加強能源可靠供應方面設立了哪些基礎性制度?對提高中國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以及應對各種風險挑戰將發揮什麽作用?
答: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能源安全工作,多次指出和強調能源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當前,國際能源安全形勢復雜嚴峻,國內能源發展轉型各類問題疊加演變,在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中,中國能源安全面臨一系列風險挑戰。能源法把能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在總則第一條中將「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確立為立法目的之一,透過確立能源開發利用、儲備調節、供應服務、應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層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的制度體系。
一是健全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構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應體系。能源法把握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對能源需求持續增長的趨勢,統籌當前和長遠、傳統能源和新能源,對各能源品種開發利用和生產供應消費各環節作出整體性制度安排。在大力推進非化石能源發展的同時,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最佳化煤炭開釋出局和產業結構,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合理開發可替代燃料,積極促進能源國際合作,多措並舉保障能源供應安全。
二是完善儲備調節制度,增強能源系統靈活調節能力。儲備調節是調控價格異常波動、穩定市場、引導預期的重要手段,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能源法設立了能源儲備制度,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的種類、規模和方式,推動構建產品產能產地儲備各有側重、共同發力的能源安全儲備體系。圍繞提升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能源法支持推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各類儲能建設,健全需求側管理制度,供需協同發力保障電力可靠穩定供應。
三是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用能需求。民生用能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域和社會穩定大局。能源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規定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負有保障使用者獲得安全、持續、可靠能源供應服務的義務,不得擅自提高能源價格、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並設立罰則,為人民群眾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能源法特別強調,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效能源供應短缺時,要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四是完善應急管理制度,切實增強風險預防和應急響應能力。針對能源供應不穩定、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加以及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等帶來的挑戰,能源法確立了應急管理制度,著力提升安全風險防範能力。應急管理一般包括預測預警、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響應和處置等方面工作。在總結中國電力供需監測預警等制度經驗基礎上,能源法規定建立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要求對能源生產供應和消費的情況開展常態化監測。規定國家、省、市、縣四級以及有關企業、用能單位分級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出現能源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能源應急狀態時,應當按照許可權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和處置,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問:能源法設立了能源科技創新專章,重點明確了哪些制度?對加快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發展將起到什麽作用?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能源技術及其關聯產業培育成帶動中國產業升級的新增長點,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隨著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推進,能源技術創新進入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躍期。能源法在第六章對能源科技創新作出專章規定,從完善科技創新機制、明確重點支持方向、強化創新要素供給等方面確立相關制度,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為進一步提升中國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加快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發展奠客製度基礎。
一是完善能源科技創新機制。能源法將中國能源科技創新領域已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重要舉措上升為法律制度。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引領作用是中國獨特的優勢,能源法規定國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台,凝聚一批多學科、多領域科研人員聯合開展攻關,加快關鍵核心技術突破。重大能源工程為開展整合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廣闊空間,能源法規定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整合套用示範,將推動能源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打通產業化的最後一公裏。
二是明確重點支持方向。圍繞能源高品質發展需要,能源法提出,鼓勵和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氫能、儲能、能源節約等領域重大技術裝備和新材料創新和產業化,並強調以先進資訊科技融合套用推動能源數位化智慧化轉型和多能互補,為以科技創新開辟能源發展新領域新賽道、打造能源產業新增長引擎提供了法律支撐。
三是強化創新要素供給。企業是創新的主體,是推動創新創造的生力軍。能源法明確加強政策、平台、人才支持,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在政策支持方面,規定國家完善產業、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能源法明確支持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高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支撐能力。人才是第一資源。能源法規定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創新合作培養模式,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下一步,能源行業將全面貫徹落實能源法確立的各項科技創新制度,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機制,激發創新主體活力,聚焦能源關鍵領域和重大需求加強科技攻關,大力發展新型能源技術及產業,為能源高品質發展貢獻蓬勃的科技力量。
問:推動能源高品質發展必須健全與之相適應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能源法在這方面設立了哪些基本制度?將發揮什麽作用?
答:擁有超大規模且極具增長潛力的市場,是中國發展的巨大優勢和應對變局的堅實依托。近年來,隨著能源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多元主體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需要不斷完善能源市場基礎制度設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具體來看,能源法主要作出了三方面制度設計:一是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作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份,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有利於實作能源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能源法要求加快建立統一的能源市場基礎制度,完善能源交易平台功能,規範能源市場監管制度,更好發揮市場的資源最佳化配置作用。二是加強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能源法要求區分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構建科學有效、協同聯動的能源監管體制機制。規定對自然壟斷環節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作用,體現落實國家戰略、履行社會責任等政策導向,防止自然壟斷環節經營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遊競爭性環節延伸,紮緊監管制度的「鐵籬笆」。規定競爭性環節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防止不當行政幹預和經營主體操縱市場,為各類經營主體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三是完善能源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能源法規定能源定價機制要基於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關系、永續發展等因素綜合確定。在市場化定價的基礎上,還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價格調控作用,做好能源價格監測分析和風險防控,在市場失靈時,政府要及時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控措施,維護群眾和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圍繞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下一步,能源行業將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認真貫徹落實能源法關於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的要求,持續深化能源市場化改革,加快構建與新型能源體系相適應的能源體制機制,為能源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問:能源法對能源監管作出哪些基本規定?將如何指導能源監管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需要?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關鍵是實作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有機統一。能源行業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有形之手」的有為善為,以高品質監管保障法律制度、戰略規劃、重大計畫、市場建設各項任務落實落地。在總結過去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和經驗做法的基礎上,能源法對監管職責、重點和方式作出規定,推動構建統一高效、規範有序的能源監管制度體系。
一是明確監管職責。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監管工作,各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同負責能源開發、利用、市場執行等方面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的能源監管,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職責明確的監管體系。
二是突出監管重點。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是能源監管的重要職責,能源法在加強能源開發利用、健全能源儲備體系、落實能源保供責任、安全生產等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壓實企業和相關部門的能源服務和保供等責任。電網、油氣管網具有自然壟斷內容,是能源監管的重點。能源法規定健全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制度,依法加強對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業務的監管和調控,強化對自然壟斷企業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規劃任務、履行國家安全責任、履行社會責任、市場交易等方面監管。能源法還重點要求加強管網公平開放監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各類經營主體公平接入。
三是創新監管方式。協同監管是整合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的現實需要,能源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協同,明確跨部門協同監管的法定義務,切實增強監管合力。能源法明確要求建立能源監管資訊系統,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透過信用等級評價,督促各類市場經營主體依法依規經營、履行保供穩價義務。
下一步,我們將以能源法確立的能源監管基本制度為基礎,加快能源監管法規制度制修訂,進一步完善能源監管制度體系;嚴格落實監管職責,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執法,著力提升監管品質效能;聚焦能源市場、自然壟斷環節等領域加大監管力度,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著力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為新時代能源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