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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允許符合要求的巴西鮮食葡萄進口

2024-12-05心靈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80號(關於進口巴西葡萄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關於巴西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巴西鮮食葡萄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關於巴西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葡萄(以下簡稱葡萄),學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許的產地
巴西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亞州(Bahia)葡萄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設施
輸華葡萄果園、包裝廠和冷處理設施須經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以下稱巴方)稽核,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註冊。註冊資訊包括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在每年出口季節前,巴方應向中方提供企業名單,經中方稽核批準後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
五、中方關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2.南美按實蠅Anastrepha fraterculus
3.南美果樹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4.大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無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6.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7.澳花薊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8.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葡萄苦腐病菌Phyllosticta ampelicid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建立並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及時清理帶病蟲害的果實、去除枯葉雜草等,確保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果園應實施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應對中方關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進行監測。有害生物的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巴方或其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3.輸華果園應保留有害生物監測調查和防治記錄,並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活性成分、施用日期、濃度等細節。
4.針對地中海實蠅和南美按實蠅,輸華果園須采取田間綜合管理措施,包括開展監測誘捕,使用化學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實蠅和南美按實蠅族群密度。監測時間應從開花期開始至采收期結束。輸華果園內使用以性資訊素Trimedlure為誘餌,用Jackson誘捕器進行地中海實蠅監測,使用Mcphail誘捕器對南美按實蠅進行監測。誘捕器設定密度為每平方公裏不少於2個(小於1平方公裏的果園至少安裝2個誘捕器),每周檢查一次誘捕器。如果任何一種實蠅FTD(每天每個誘捕器誘捕平均數量)> 0.7時,需進行有效防治。
5.針對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和葡萄苦腐病菌,從開花期到收獲期,每兩周對果園進行一次監測。如發現疑似病害,應將樣品送實驗室鑒定,並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發現潰瘍癥狀,應清除感病枝條或用殺真菌劑(如銅噴霧劑)防治,並在冬季之前和期間在果園進行修剪和衛生工作。如果在水果上發現這些病原體,巴方應暫停相關果園輸華資格。
6.針對葡萄根瘤蚜、大洋臀紋粉蚧、無花果刺粉蚧、南美果樹象甲、澳花薊馬等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從發芽期至收獲期,至少每周對果園進行一次監測,重點檢查枝幹、莖、葉及果穗等部位是否感染有害生物,如發現相關有害生物或危害癥狀,應立即采取化學或生物防治在內的綜合管理措施。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葡萄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巴方或其授權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包裝和冷藏設施需保持良好的衛生條件,並需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防蟲網)。
2.輸華葡萄在加工、包裝過程中,應經過剔除、挑揀、分級等程式,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爛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三)包裝要求。
1.輸華葡萄的包裝材料應幹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應在葡萄包裝盒中使用SO2保鮮膜。外包裝如有通氣孔,則需用防蟲紗網(最大孔徑1.6 mm)覆蓋每個包裝盒的通氣孔或整個托盤。包裝好的輸華葡萄應立即入庫,並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3.每個包裝箱上套用中文或英文標註水果名稱、國家、產地、果園名稱或註冊號碼、包裝廠名稱或註冊號碼。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須用中文或英文標註「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檢疫處理要求。
1.輸華葡萄需針對實蠅采取冷處理措施,冷處理指標要求應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1.11°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5天或以上;
(2)1.67°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7天或以上;
(3)2.22°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21天或以上。
2.冷處理需在巴方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附件1)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附件2)進行。
(五)出口前檢驗檢疫。
1.在貿易開始的前兩年內,巴方或其授權人員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葡萄進行抽樣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可降為1%。
2.如發現中方關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巴方應查明原因,並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葡萄,巴方出具植物檢疫證書,註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註冊號碼,並在附加聲明中註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Brazi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巴西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葡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註冊號碼等資訊。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標註「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處理),並註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貨櫃和封識號碼等資訊。
3.在貿易開始前,巴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葡萄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輸華葡萄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授權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對於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巴方簽字確認的冷處理報告以及果溫探針較正記錄;對於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葡萄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輸華葡萄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準的果園、包裝廠或冷處理設施,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或失敗,則對該批貨物作到岸冷處理(如仍可在本貨櫃內進行)、退回、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發現中方關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巴西新發現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4.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如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立即向巴方通報,並視情況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或冷處理設施的葡萄進口。巴方應查明不合格原因並采取改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中方將根據巴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doc
2.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doc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2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流程編輯:U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