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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的精裝修有什麽樣的坑?

2020-09-22財經

一、場景:

2016年9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約】,原告向被告購買位於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同時,原告還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裝修委托合約】,裝修合約第六條約定:「房屋裝修時間為最遲於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並通知乙方接收。」但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精裝修房屋,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二、法律分析:

1. 雙方簽訂的預售合約、裝修合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原告與被告簽訂預售合約的當日,與被告另行簽訂裝修合約,約定房屋已經毛坯交付,符合裝修條件,原告委托被告進行裝修,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房屋裝修時間為最遲於2019年5月31日完成並通知原告接收,並對精裝品牌及標準進行約定。基於前述事實,本院認定被告與原告實際形成精裝修房屋買賣合約關系。

2. 被告與原告簽訂的預售合約和裝修合約對交付時間、交付標準等做了不同約定,故預售合約、裝修合約系精裝修房屋買賣合約關系項下的兩個分別獨立適用的合約。 原告有權基於裝修合約的約定向被告主張相關權利。根據查明事實,被告於2019年11月29日才通知接收房屋,故被告已違反裝修合約的約定,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鑒於裝修合約並未對逾期交付精裝修房屋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原被告對房屋租金按日租金842.556元的標準已達成一致意見,現原告以該標準主張逾期交付裝修房屋的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3. 關於逾期交付精裝修房屋造成損失的期間, 雖原告不認為2020年1月2日對房屋進行了驗收,但從表格六上記載的內容來看,原告於該日羅列了系爭房屋裝修存在的問題,可認定原告於該日對房屋進行了驗收。表格六上載明的問題基本為裝修瑕疵,原告並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系爭房屋裝修因存在嚴重品質問題而導致無法正常使用,故本院認為原告於2020年1月2日拒絕收房的理由並不充分。雖然該些裝修問題並非屬於嚴重品質問題,但是被告處理房屋瑕疵問題亦需要時間,維修對原告正常使用系爭房屋確實產生一定影響。又根據合約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當事人亦負有止損義務,因此針對裝修瑕疵,原告亦應在合理期間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就擴大部份損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考慮房屋實際狀況、維修時間及當事人合理止損義務等因素,本院酌情認定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作為被告逾期交付精裝修房屋造成損失的期間。據此,被告應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的逾期交付精裝修房屋的損失。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海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XX逾期交付精裝修房屋造成的損失208,111.33元。#商品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