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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駕車由南向北,對方酒駕電動車由東向西,且速度比我開車還快,我卻被判主責?合理嗎?求解?

2021-08-19汽車

看了你的描述,僅憑這兩句話,嚴重缺乏做出責任劃分的依據。

那我就根據交警判的責任,簡單推測一下事發路段的路況,如下圖,十字路口,無交通訊號燈,無交通標誌標線。

此時是需要遵循 讓右原則 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在於對方,如果對方沒有嚴重違法行為,你方基本 承擔主要責任或以上。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 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對方酒駕電動車

如果對方的電動車沒有超標,屬於非機動車範疇,那麽對方酒駕是不違法的。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第三項 在道路上駕駛自由車、三輪車、電動自由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不得醉酒駕駛;

法律只是明確規定不得醉酒駕駛,而沒有規定不得酒駕,法無禁止即可為,所以酒後駕駛非機動車是不違法的,但是可以對其進行警告或罰款5~50元。

當然,如果對方電動車超標,屬於機動車範疇,那麽對方酒駕是違法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酒後駕駛會影響人的視野範圍,反應能力和判斷能力, 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且速度比我開車還快

對方是否超速,不能僅憑借肉眼判斷,即是你肉眼看到他真的非常快,如果沒有經過第三方鑒定機構檢測,就不能認定對方超速行駛。

如果對方是非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條 的規定, 最高行駛速度不能超過15公裏/小時。

十字路口沒有明文規定限速多少,但是應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 安全車速

以及 第四十四條 ... ...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 減速慢行 ...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的有關規定

簡單地認為不超過30公裏/小時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非標準)

綜上所述,如果情況如我上面所講,責任劃分還是很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