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說二無一。
先看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首先事故中,對方違反訊號燈規定(即闖紅燈),在事故中屬於嚴重過錯行為,一般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如果你沒有嚴重過錯行為的情況下,不考慮照顧對方,應當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如果你沒有過錯行為的,則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外,對方騎三輪車,車速比較快,如果對方是電動三輪車,其車輛內容,經鑒定,大機率屬於機動車,學名正三輪摩托車,駕駛該車輛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摩托車駕駛證,車輛應當登記上牌。無牌無證雖與事故成因無關,但應當在事故中作為考慮因素,上浮事故責任。
事故中,你打電話,實際上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手持電話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如果使用車載或者藍芽,實際上並不屬於違法行為。當然駕駛車輛過程中,如果存在打電話的行為,不管是否是手持電話,都可能會對駕駛員註意力產生影響,因此會以未確保行車安全為由,在事故中承擔事故責任。但無論是否手持,其行為在事故中都屬於一般過錯行為,作為次要考慮因素。
綜上,僅僅是對方違反訊號燈的情況下,你方沒有嚴重超速等其他過錯行為的,不考慮照顧對方死者的情況,我個人偏向主次責,對方責任更大。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