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道说几点吧:
1.
在之前,具体什么时候我忘了,警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开房记录、联系方式等都非常容易,无论你是什么警种。
但是自从国家层面对这个问题开始重视以后,就开始限制警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除非办案需要,否则不得查询。为了方便追责和堵塞漏洞,查询出来的结果都会被强制盖上水印,显示查询的这名警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你要是敢传播出去,那么水印就是你的违法证明。但是,这种也不是绝对能够震慑,我查了以后不拍照片,我用文字把看到的信息记录下来呢?这个上面也想到了,那就是查询记录电子留痕,你查了谁,我都知道,到时候追查起来,你查的这个人是涉案还是不涉案,你是公务还是谋私,一目了然。
这样,很多警察就不敢查了,特别是不敢把自己的账号给别人用。
所以,要说民警本人还会不会随意查公民个人信息,这个不绝对,但是辅警一般是查不到的,毕竟这种影响前途的事情,除非绝对信得过,不然哪个民警敢把账号随便给人?
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仅是违法行为,如果数量达标,还是犯罪行为。普通民警大部分是没有胆这么做的,一是收益代价性价比太低,为了一点人情丢了饭碗,太傻。而值钱的信息又特别刑。二是大部分民警相信还是有点职业操守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所以综合来说,我更相信是这名辅警口嗨,吹牛吹过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