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出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无关,和拿不拿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无关。
不论离职原因是什么,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离职时,单位都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规定原文是: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而提问者所说的,单位提出的两种方案,第二种,如果提问者接受了,主动辞职,那么单位不给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是合法的。
第一种,单位要在3月前辞退,理由是末位淘汰,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单位真的敢这么做,对提问者来说还是个好事情。因为可以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至于为什么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辞退是违法的,我之前也写过相关的文章和回答,文章名称【
】可以搜一下看。
如果单位在3月前辞退,提问者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如有加班工资、未休年假等情况的,可以一并主张。
而且可以肯定的说,只要仲裁主张单位提供离职证明,仲裁裁决一定会支持。
因为法律依据很明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