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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退房判決書

2021-10-31體育

恒大地產集團宣傳購買其開發的商品房可享受「無理由退房」。2018年10月10日,*****向*****交付商品房認購款85465元,認購了潘安湖生態小鎮譽瓏台15號樓1單元602室房屋一套,同日雙方簽署了【無理由退房協定書】,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向*****出具了【無理由退房承諾書】,之後雙方並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約】。根據【無理由退房協定書】、【無理由退房承諾書】,*****多次找到*****要求退還款項未果。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返還*****房屋認購款85465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觀點

被告*****辯稱,*****不符合無理由退房的條件,根據無理由退房承諾書和無理由退房協定書的約定,無理由退房的前提是*****已履行樓宇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約約定的各項義務,且無任何違約行為。雙方於2018年10月7日就涉案房屋簽訂樓宇認購書,該認購書上約定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應分五期支付房款,分別為2018年10月11日支付首期款75465元,2019年4月7日支付分期款341861元,2019年10月7日支付分期款427327元,2020年4月7日支付分期款427327元,2020年10月7日支付分期款427326元,*****僅支付首期房款,後期房款未按約支付,已構成違約,不符合無理由退房的條件,故*****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駁回*****的訴請。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是以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資訊咨詢服務等為經營範圍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恒大地產集團南京置業有限公司系其中方股東。2018年10月7日,*****根據*****商品房預購要求,透過POS機向*****支付定金1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再次透過POS機向*****支付首期房款75465元,*****於收款當日出具收據一份,明確*****已支付譽瓏台15-1-602室首付含定金85465元。同日,*****股東恒大集團向*****出具【無理由退房承諾書】一份,承諾*****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約】及【無理由退房協定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任何時間,均可無理由退房。當日,*****與*****簽訂【無理由退房協定書】一份,編號為0009307,約定如*****按【樓宇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約】約定已履行到期義務;同時*****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約】中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則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約】及【無理由退房協定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任何時間,*****享有無理由退房的權利。*****行使無理由退房權利的,在雙方辦理完畢有關手續,*****將其所繳納的樓款本金全額退還後,即視為雙方權利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之後雙方發生糾紛,未簽訂【樓宇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約】。*****依據【無理由退房協定書】及【無理由退房承諾書】,要求*****返還購房款85465元,*****拒絕返還。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無理由退房承諾書】、【無理由退房協定書】、收據、交易明細等證據予以證實,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依據*****商品房預購承諾及要求向其支付購房定金及首期房款,並與*****簽訂了【無理由退房協定書】,約定了其享有無理由退房權利,在雙方辦理完畢有關手續後,*****將房款本金全額退還。另外*****股東恒大集團代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出具了【無理由退房承諾書】,承諾踐行民生地產經營理念,體現恒大誠信,保障購房者的權益,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約】及【無理由退房協定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任何時間,購房者均可無理由退房。基於雙方發生了購房糾紛,一直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約】,*****依據【無理由退房承諾書】及【無理由退房協定書】,行使無理由退房權利,要求全額返還已付購房款項,符合雙方的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認為*****沒有按照【樓宇認購書】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其抗辯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購房定金及預付款共計85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6元,減半收取96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