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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賭的」和參賭的,都判了!

2024-10-21心靈
本文轉自【江西公安】;
「警察」沖進賭場抓賭
卻只拿現金不抓人
這是怎麽回事?
近日,由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犯罪團伙假冒警察抓賭搶劫案迎來了判決。
賭場來了「假警察」
2023年12月17日晚10點,江蘇揚州,大雪紛飛。邗江區的一處角落裏,一個地下流動賭場在夜幕的掩蓋下開啟了狂歡。此時,一名男子攜帶GPS定位裝置,以賭客的身份進入賭場,隨後向在外等候的其他團伙成員發出準確位置資訊。不久後,賭場裏傳來一聲驚呼:「警察來啦!」
喧鬧的賭場安靜下來,賭客們紛紛收起面前的賭資,趕緊逃離現場。十幾名身穿警服的人員沖進賭場後,向四處逃跑的賭客噴射辣椒水(催淚噴射器),並大喊:「警察抓賭!不要跑!」
「警察」將多名賭客制服後,要求他們排成一排蹲好,將手機、背包、現金等財物全部上交。 「警察」離開時向賭客們交代:「你們就在這裏不要跑,一會我們警隊支援的人會來將你們帶走。」
十分鐘、二十分鐘過去……不敢挪動的賭客們並沒有等來所謂的「支援」。他們開始小聲議論,「是不是遇上了‘假警察’?」賭客之一的劉某回家後,經歷了幾天的心理鬥爭,最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年12月26日,當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該案立案偵查,並邀請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機關調取案發地附近道路監控錄像後,很快釘選了兩輛外地牌照的車輛,經排查發現,李某振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公安機關在江蘇省南京市、鎮江市等地陸續將李某振及其團伙成員共10人抓獲歸案。
到案後,李某振等人對自己利用賭客懼怕心理假扮警察抓賭的行為供認不諱。此外,經審查,組織賭博的楊某等5人涉嫌開設賭場罪,公安機關一並開展了審查。
多名漏網犯罪分子被抓
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到邗江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時,檢察院考慮到該案參與人員多、影響大、涉及未成年人,當即成立「12·17」專案組。
檢察官分析案情
專案組多次赴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梳理案件細節,排查出許某波、瓦某俊、霍某峰等未到案人員也是該團伙成員,且該團伙作案可能不止一起,遂要求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未到案人員依法發出追捕文書,同時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
根據掌握的案件線索,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一起,先後赴南京市、鎮江市、宜興市等地調查取證,全面還原案件事實。公安機關最終認定,除揚州市一起案件事實外,該犯罪團伙還有9起冒充軍警抓賭的犯罪事實,犯罪人員增加至19人,涉案金額增加至16萬余元。
經查,2023年12月初,李某振與孫某、黃某、薛某、杜某等人共謀,明確假冒警察抓賭劫財的作案目的,商定各自分工,並招募人員多次作案,逐漸形成以李某振等5人為主要成員的犯罪團伙。該團伙先後竄至多地,以冒充警察抓賭的方式實施搶劫。
今年4月30日,該案被移送至邗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該案參與人員多、暴力行為復雜、案發賭場偏僻,有些犯罪嫌疑人為了脫罪,供述與實際行為不符。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稱他帶了辣椒水但沒有使用,有人稱沒有對賭客搜身,這都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偵查。」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為準確把握案件事實、定性,檢察院列出補充偵查提綱9條,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物證、聊天記錄等多種證據。
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案件證據夯實後證明,李某振等人實施噴辣椒水、使用電棍威脅恐嚇、打砸現場物品、強制對賭客搜身獲取錢財等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脅迫行為,涉嫌構成搶劫罪。
「抓賭的」和開賭場的,全判了
今年6月7日,邗江區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李某振等19人提起公訴,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楊某等5人提起公訴。
案件庭審現場
記者了解到,該案涉案人員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不強,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為充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檢察機關嚴格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主動與邗江區司法局對接,對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並透過釋法說理促成19名被告人認罪認罰。
此外,鑒於該案中有4名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邗江區檢察院依法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式,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提前介入開展社會調查。根據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及社會調查等情況,對4名未成年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議。
8月21日至8月22日,經邗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及提出的量刑建議,以搶劫罪判處李某振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各並處罰金;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楊某等5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部份適用緩刑,各並處罰金。
最高法關於冒充警察「抓賭」行為定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