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關註辯護律師怎麽辯護。
這對結果結果毫無影響。
這個案子,從批捕的那天起,結局就已經註定了:
有罪,判刑。
刑期不低於二年。
辯護不辯護,作用不大。
相反的,可能你辯護得越好,越要重判。
有作用的是司機家屬的賠償數額。
但是賠與不賠、賠多賠少,都改變不了判刑的結局。
區別只在於判不判緩刑。
批捕是檢察院批的,如果檢察院覺得司機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它只要堅持不批捕,公安機關至少會對司機取保候審。
但是。檢察院批捕了。
說明檢察院也認定司機應該負刑事責任。
公檢法3家,已經有兩家認定司機應當負刑事責任了。
你還指望第3家:法院,不認為司機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個案子,輿論熱度這麽高,當地公檢法肯定不敢隨便操作。
刑事拘留、刑事批捕,肯定是當地政府統一認識的結果。
包括上訴,結果都已經註定。
希望這位司機姜先生,吸取長沙貨位位司機的教訓,堅決不要認罪。
坐牢的結果不能避免,那至少不能自願坐牢。
對於騎行兒童死亡這個結果,司機是有責任的。
但是不等於有刑事責任。
即使是民事責任,騎行團組織者、死者的父親,責任都大於司機。
既然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