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聯合懲戒助力電詐治理向縱深推進
自12月1日起,由公安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辦法】就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的懲戒原則、懲戒物件、懲戒措施、懲戒程式、申訴核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已成為中國和許多國家共同面對的主要犯罪類別之一。對此,中國持續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的打擊治理力度,尤其在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出台後,相關職能部門采取各種綜合措施,積極開展全社會、全員和全過程反詐,取得突出成效,發案數不斷下降,阻斷數和破案率不斷上升。就在前不久,最高檢、公安部又啟動了第四批8起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聯合掛牌督辦。
然而,由於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具有跨境內容,且多有境內外龐大黑灰產業的支撐,相關違法犯罪始終處於高位執行狀態。因此,根治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不僅要迎頭痛擊,撲滅明火,減少犯罪存量,還要釜底抽薪,進一步加大懲戒力度,以降低犯罪增量。
此次【辦法】的出台就為多部門協同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支撐。協同,首先表現為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這要求所有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負有責任的部門和機構各盡其責,確保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在發生、發展、裂變的各階段都有相應公權力的介入、幹預或阻斷。由於犯罪治理本身極其復雜,其在要求監管不缺位的同時,更要求各主體強化銜接配合,以確保各治理措施相互支持、形成增益,而不是各行其是,使實施效果相互貶損。聯合懲戒無疑是解決銜接配合問題的良策。
根據【辦法】規定,聯合懲戒首先需要由刑事裁判確定或者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懲戒物件,再透過共享聯合懲戒物件相關資訊,由其他監管部門根據職權分別實施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和信用懲戒。這三種懲戒措施密切配合,形成監管閉環,致力於消除再犯能力和機會。這種以各部門資訊共享和協同監管為基礎的「組合拳」,相比於單一部門實施的單一懲戒措施,對失信行為的制約和懲罰更為有效、持久。
【辦法】是懲戒行為法治化、規範化的重要標誌。監管不能缺位,但也不能越位。據媒體報道,在反詐實踐中,個別地方曾經出現一些「超常治理措施」,如部份省市營運商一度預設關閉接聽境外電話、接收境外短訊服務;對勸返不歸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威脅」登出戶籍,對其家屬實施限制入學、暫停社保等;居民親屬間的小額匯款需要派出所出具證明,等等。其中部份措施的本意雖非懲戒,但效果與懲戒無異,且懲戒物件認定較為隨意、無序。這類措施經媒體報道後,引發輿論強烈關註,也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此次【辦法】明確將依法認定、過懲相當確定為聯合懲戒的實施原則,對懲戒物件範圍進行嚴格控制,並將非典型懲戒物件的最終認定權賦予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從實體和程式兩個層面對治理主體的懲戒行為進行了約束。【辦法】還表達了對民生基本需求的尊重和關註,如允許懲戒物件申請保留一張非涉案電話卡,確立了最高連續執行期限和懲戒到期自動解除制度。
從全域來看,聯合懲戒是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綜合治理體系的組成部份,相關聯合懲戒舉措的推出有助於填補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生態的缺漏。「藥王」孫思邈曾雲:「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醫之於無事之前。」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治理同樣如此,既要治已病,也要防未病。對違法犯罪者實施聯合懲戒,無疑更有助於震懾潛在作案人,讓其「不敢犯」「不能犯」。考慮到【辦法】所規定的懲戒措施將會對當事人的生活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因此在適用時需慎之又慎,謹防濫用。這就需要盡快完善相關救濟措施,明確對錯誤的懲戒行為如何追責等。換言之,對聯合懲戒措施本身的監管,也是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治理不可繞行的責任。
(劉為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