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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安機關參與解決不在職權範圍內的社會矛盾,無疑是激化矛盾
當維穩的重擔壓向公安:一場關於權力邊界與社會治理的深度思考
「警察同誌,我鄰居家的狗老是在晚上叫,吵得我睡不著覺,你們快去管管!」
「我老公最近沈迷遊戲,都不給我生活費了,你們趕緊把他抓起來教育教育!」
……
諸如此類的「報警」電話,在基層派出所幾乎每天都在上演。這些看似荒誕的訴求,卻折射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現實:公安機關,這個被賦予維護社會治安重任的部門,正越來越多地被卷入各種社會矛盾的漩渦中心。
正如原文所指出的那樣,一些地方政府和領導幹部,習慣於將公安機關視為解決一切矛盾的「萬能鑰匙」。無論是鄰裏糾紛、家庭矛盾,還是勞資爭議、醫患沖突,只要一出現問題,就立刻想到要請公安機關出面「擺平」。這種「遇事找警察」的思維模式,看似是尋求幫助,實則是將公安機關推向了風口浪尖,也讓「維穩」二字,背負了越來越沈重的負擔。
一、公安機關被「萬能化」:維穩困局背後的深層原因
為什麽會出現這種將公安機關「萬能化」的現象?我認為,這背後至少隱藏著以下幾層深層次的原因:
**社會治理體系尚未完善,基層治理能力有待提升。**長期以來,中國的社會治理模式以政府為主導,基層組織的作用發揮不足,導致大量社會矛盾無法在萌芽狀態得到有效化解,最終只能上升到需要公安機關介入的程度。
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受理群眾報警求助1.4億起,其中涉及矛盾糾紛的警情占比高達70%以上。數據來源:公安部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工作情況
這組數據觸目驚心,也揭示出一個殘酷的現實:大量的社會矛盾,並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疏導和化解,最終都匯聚到了公安機關這裏。
**法治意識淡薄,部份群眾缺乏依法解決問題的意識。**一些群眾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不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寄希望於公安機關的「強制力」,甚至試圖利用「報警」來給對方施加壓力,達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近年來頻頻出現的「醫鬧」事件,一些患者家屬在醫療糾紛中,不是選擇透過醫療鑒定、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而是采取圍堵醫院、毆打醫護人員等極端方式,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公安機關自身定位也需要進一步厘清。**長期以來,公安機關承擔了大量的社會管理職能,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正是因為這種「萬能」的角色定位,使得公安機關在面對一些本不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的社會矛盾時,往往難以置身事外,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二、當維穩的板子打向群眾:權力邊界模糊帶來的危險
將公安機關視為解決一切矛盾的「萬能鑰匙」,看似是「方便」了政府和群眾,實則是飲鴆止渴,其帶來的危害不容忽視:
**模糊了權力邊界,容易滋生權力尋租和濫用現象。**當公安機關的權力過度擴張,介入到原本不屬於自身職責範圍的領域時,就容易為權力尋租和濫用提供空間,損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維護所謂的「穩定」,不惜動用公安機關的力量,對正常的信訪、維權行為進行打壓,甚至出現「截訪」等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憲法權利。
**激化社會矛盾,損害政府公信力。**當群眾的合理訴求無法得到正常渠道的解決,反而遭到公安機關的「壓制」時,就會加深他們對政府的不信任感,甚至引發更激烈的社會矛盾。
2009年發生的「甕安事件」,就是一起因為政府處理群眾訴求不當,最終導致群體性事件的典型案例。
**分散公安機關的警力資源,影響其主責主業的履行。**將大量警力投入到處理各類社會矛盾中,必然會擠占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資源,影響其主責主業的履行,最終損害的是全體公民的利益。
三、跳出「維穩」的怪圈:構建多元共治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如何才能跳出「維穩」的怪圈,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社會治理模式呢?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政府要從「全能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將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下放到基層,發揮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例如,可以借鑒國外社區警務的經驗,將警力下沈到社區,讓警察與群眾「零距離」接觸,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要透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公民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采取過激行為。
例如,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的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權。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社會治理合力。**要積極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渠道,形成社會治理合力。
例如,可以推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明確公安機關職責定位,使其回歸主責主業。**要明確公安機關的職責定位,使其集中精力履行好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服務人民的職責,避免其被過度卷入各類社會矛盾中。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警務機制,明確不同類別警情的處置流程和標準,避免公安機關在處理社會矛盾時出現「選擇性執法」的現象。
維穩,從來都不應該是公安一家的事,更不應該是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的「維穩」。只有構建起政府、社會、公民多元共治的社會治理新格局,才能真正實作長治久安,讓「維穩」不再成為一個沈重的社會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