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個好提案。
判斷一個刑法題案好不好,我自己認為幾個方面:
1、有沒有這個需求 :法律制定了之後能不能實際得到使用是立法建議的前提。反面典型就是冒名頂替罪,為了回應二十年前的事件,制定了一個僵屍罪名,基本不可能被適用。而犬只傷人則不同,其確實存在於社會生活之中,而且還是時有發生。
2、現行立法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目前來看,對於傷人事件的處理是不區分犬、人的,也就是說對於人身法益的保護都是適用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導致的結果是犬類傷人事件多,但是入刑少,原因在於此類案件你基本不可能證明犬主人有傷人的故意,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都基本不現實,總不能因為不栓狗繩就說人家有傷人的故意。而過失方面來說,入罪門檻太高了,重傷是什麽概念?基本就是咬個半死才有可能。
同時退一步來說,不栓狗繩這個行為有沒有危害性?顯然是有的。在小區養烈性犬只有沒有社會危害性?顯然也有。所以設定這個罪名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多說一點就是這一點和高空拋物罪的設定很像,在沒有設定高空拋物罪的時候基本只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導致的結果就是通常有了結果才能處置,因為沒有結果直接適用這個罪名又覺得太重。養犬也是一樣,真的把人給咬死了咬傷了才去入刑,太過於滯後了。
3、 有沒有可操作性: 我個人是認為這個罪名可以放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裏面。將居民聚集區飼養烈性犬(經過勸阻仍不改正)的行為列入危險犯的範疇,將不栓狗繩導致路人輕微傷至重傷全部列入結果犯。同時故意縱犬傷人的行為可以和現在的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互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