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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京東律師函會上法院嘛?

2019-12-19知識

這種律師函,看起來有些不妥。如果你確實不欠錢,可以考慮 起訴京東和這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理由是侵犯你的名譽。

你可能會說,還能這麽玩?當然。我給你舉兩個判例吧。 何某訴甲公司律師函名譽權案。 2004年甲公司委托律師,向何某的經銷商發出律師函,稱何某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家公司的專利權。

何某因此起訴甲公司侵犯名譽權,要求其賠禮道歉。一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不侵犯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甲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何某侵權的情況下,輕率委托律師向何某的客戶發律師函,損害其商譽,應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律師函不能亂發,亂發可能構成侵權。

再舉一個判例吧。 深圳甲公司訴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譽權糾紛案。 2009年,廣東某律所代理乙公司,向深圳甲公司、甲公司的供應商、客戶發出律師函,甲公司以律師函與事實有出入為由,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該律師函事實基本真實、意見表達不存在侮辱、誹謗,不構成侵權。

這兩個判例說明:1、 律師函是個好東西,但是不能亂發,亂發可能被告

律師函用於制止侵權和不法行為非常有效。一些人接到律師函,一般就會自動停止侵權,因為他們知道委托律師的人已經動了真格,下一步他們就會面臨訴訟。所以明星們動不動就喜歡發律師函。對明星來說,律師函物美價廉,一份律師函的費用還不到自己一頓飯錢。她們一個包就可以發幾十封律師函。

但是律師函使用不當,不但委托律師發函的人會被告,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本人都會被告,因為三者都可能是侵權主體。

而且律師函是書面的,屬於鐵板釘釘的證據,上面誰是委托人、誰是律師都一清二楚,如果真的涉嫌侵權,發函物件是非常好維權的。

2、律師發函範圍要控制,不要滿天飛。

名譽侵權的實質是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而社會評價的來源是多數人或者不特定的人。比如親朋好友、街坊四鄰、客戶、同事、網民等。如果為了警告受害人,而向這些人濫發律師函,很可能會造成對方社會評價的降低,進而可能構成名譽侵權或者私密侵權等。

所以發律師函,最好點對點,只發目標物件一人。這樣即使律師函的事實不真實、意見不恰當,也可能不涉及名譽侵權問題。對於這類點對點的私密信件,如果不是律師惡意擴散,一般不存在降低社會評價的問題。

3、律師函陳述的事實要高度真實,不能誹謗侮辱對方。

律師函可以構成名譽侵權,這是毫無疑問的。律師函也要受到陳述基本真實、意見表達客觀理性的限制,所以律師們在發律師函時,要對律師函陳述的事實進行稽核把關,拿捏不準時要請委托人提供相應證據,並對相應證據進行稽核。

此外,由於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法院對律師對事實的稽核義務要求更高, 很可能律師盡到針對普通老百姓的事實基本真實義務還不夠,法院還會要求律師函的事實高度真實。

律師們在起草律師函時,不但要進行事實把關,還要對表達的意見進行把關,確保客觀嚴謹理性,避免有侮辱、誹謗措辭,更不能對發函物件進行人身攻擊。如果律師函陳述的事實失實,意見表達有實質惡意,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侵權風險,一般經驗豐富的律師,在對律師函措辭時,對事實部份不會用絕對性語氣,而更多采用不確定性的語氣詞,比如「如果」、「可能」等。而且更多的是以轉述的方式陳述事實,比如 客戶xx稱...,如果客戶xx所述屬實,則xxx。

某平台發給欠款使用者的律師函,這封律師函語氣非常肯定,直言對方「欠款」,萬一對方沒欠呢?萬一對方是被冒名借款呢?這不是律師給自己制造風險嗎?

而且這封律師函也沒有以客戶轉述的口吻描述事實,上來就已經給對方的行為定性了。萬一客戶說這不代表我意見,是你們律師自己聽叉了咋辦?

當然,並不是說轉述方式陳述事實就不會承擔責任,律師還是要對客戶陳述的事實進行把關,對客戶表達的意見盡量不要寫在律師函上。因為這些意見很可能侵犯對方人身權益,比如謾罵、貶損對方人格等。

4、律師函要高度專業。

律師函能反映律師功底,是律師的一張名片。能夠規避侵權風險,這只是律師們的基本素養。律師函陳述的事實是否準確、簡明扼要,表達的法律意見是否準確、客觀,透露的資訊是否全面精準等,都是考驗律師功底的方面。

一封好的律師函,可能會讓對方都產生委托代理的念頭。律師函的專業性,除了廣告效益以外,還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侵權風險。因為只有專業的律師函,才不會犯侵權的錯誤。

5、律師函一定要給自己留點余地。

律師函實際上是律師以律師的身份替客戶發聲,不是自己跟對方幹仗,所以凡事要留點余地。所謂凡事留一線,將來好相見。

萬一你發函的時候,對方已經沒有函件中的情況咋辦?比如催款的律師函,如果客戶已經還款,那麽還是要在結尾加上一句:如已還款,請勿理會。

總之,律師函本身就是風險,律師發函之前要仔細檢查措辭,防止自己被卷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