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蟹卡時應警惕「低價蟹卡」陷阱,購買過程中也要註意商家的文字遊戲,保留好相關證據。對於標註「長期有效」的蟹卡也要及時兌換,防範變故。專家也建議,對於商家「跑路」等情況,相關部門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電商平台也要采取更多制約和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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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王思煬 編輯 唐崢 校對 柳寶慶
「任何兌換渠道都行不通,微信加不了、電話打不通、網站找不到。」
卡面上明明是「長期有效」的蟹卡,不僅提不到螃蟹,商家也音信全無。近日正值蟹卡兌換旺季,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部份消費者手中的蟹卡因商家倒閉等因素,成了「空頭支票」,維權遇到難題。
此外,還有部份紅酒商家以「買紅酒送蟹卡」等方式吸引消費者。但多位消費者發現,所贈蟹卡無法正常兌換,商家也聯系不上。
業內人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蟹卡時應警惕「低價蟹卡」陷阱,購買過程中也要註意商家的文字遊戲,保留好相關證據。對於標註「長期有效」的蟹卡也要及時兌換,防範變故。專家也建議,對於商家「跑路」等情況,相關部門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電商平台也要采取更多制約和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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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商家
金秋時節本是品蟹好時節,但江蘇張女士有一張標明「長期有效」的蟹卡提不到螃蟹,商家也音信全無。
2018年,張女士在網店「湖秋韻生鮮」專營店進行促銷時,購買了一張規格為4只4.6兩公蟹、4只3.5兩母蟹1698型蟹卡,兌換平台為「好禮天下」公眾號及網站。因卡面註明「長期有效」,張女士沒有急於兌換。
今年10月,超市新鮮上市的大閘蟹讓張女士想起未兌換的蟹卡,隨即找出掃碼,卻彈出「已停止存取該網頁」的提醒,網店關店,其他兌換方式也全部失效。張女士找到電商平台反饋,客服在回應「去核實」「辛苦耐心等待」後,再無下文。
曾為「湖秋韻生鮮」提供過兌換服務的一位合作方向新京報記者透露,該蟹卡商家去年操作失誤,一款蟹卡在優惠券疊加下以極低價格在電商平台售出,「一小時就虧了上萬單」,最終入不敷出並倒閉。
出於與蟹卡商家多年合作的交情,以及對張女士兌換難處的理解,該合作方願意幫張女士改兌一些自己業務領域的幹果雜糧等,但若涉及蟹卡退款,還需要張女士與電商平台溝通。
和同樣「有卡難兌」的廣東王先生相比,張女士或許還是「幸運」的。兩年前,王先生的朋友送給他一張「蟹漁薈」蟹卡,在「年豐大當家」微信公眾號兌換,標註有效期3年。公眾號顯示,「年豐大當家」是成立於2016年的生鮮電商平台,由深圳市年豐大當家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年豐大當家科技」)營運。
今年10月,王先生再次掃描二維碼時,公眾號顯示「已遷移至新賬號,原賬號已被回收」,新賬號自2023年9月起由天津匠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匠農」)接手營運。在新公眾號和小程式內,王先生多次留言蟹卡兌換,並嘗試轉至人工客服,均未成功。
新京報記者依據企業信用資訊查詢平台資訊,多次致電深圳年豐大當家科技、天津匠農以及持有「蟹漁薈」商標的蘇州八俏鷹貿易有限公司,電話均無人接聽。
記者註意到,「年豐大當家優選」小程式的會員主頁專門展示了一份2023年11月釋出的「告知函」。天津匠農在函件中稱,現在的公眾號「年豐大當家優選」以及小程式「年豐大當家優選」與深圳年豐大當家科技、深圳市年豐小當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年豐小當家電商」)無任何關系,並指出兩家深圳公司「產生的所有法律及債務問題均與我司無關,我司亦與上述兩家公司無任何經營合作關系。」
企業信用資訊查詢平台顯示,因服務合約糾紛案件,深圳年豐大當家科技及其子公司深圳年豐小當家電商已被法院下發限制消費令,同時因無法透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聯系,兩家公司被市場監管部門列為經營異常。
2023年10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年豐大當家科技破產清算一案,公司目前處於申報債權階段。而據信用中國,2024年3月和9月,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深圳年豐小當家電商已兩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告訴新京報記者,蟹卡長期有效的背景下,企業中途可能因各種原因倒閉,致使消費者兌換無門。企業倒閉的真實原因,以及商家承擔發貨和賣卡的雙重角色,還是僅負責賣卡環節等情況,都會影響是否構成欺詐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節、具體證據來分析。
雖然暫時無法斷定欺詐與否,但商家售賣蟹卡,最終卻無法提蟹的行為,已構成合約違約。此時,消費者仍可依據訂單資訊向電商平台詢問商家登記的營業執照,或憑借卡面、兌換界面留存的企業資訊等,起訴商家。賠償情況需要依據法院判決,以及商家是否還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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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紅酒送蟹卡?無法兌換
「買法國進口葡萄酒,送大閘蟹八只禮券。」因蟹卡具有時令性、禮贈性等特點,今年下半年,有電商平台出現了「買紅酒送蟹卡」的銷售形式。
今年8月,孫先生在電商平台選購紅酒時,被「星闊葡萄酒專營店」的宣傳圖吸引住了,兩瓶紅酒和蟹禮加起來只要85元。想著後續中秋正有自用和送禮需要,孫先生隨即拍下3份「紅酒+蟹卡」的組合,並很快收到貨。3張蟹卡寫著2688型「4只4兩公蟹、4只3兩母蟹」。
▲「星闊葡萄酒專營店」推出的買紅酒送蟹卡蟹券活動。受訪者供圖
9月15日提貨期一到,孫先生拿出蟹卡掃碼預約,並定好9月28日提貨,「一切都很順利,直到我發現他們根本就不發貨。」
等待期間,因蟹卡電話打不通,孫先生多次找到紅酒商家客服理論。客服稱,近期預約人數較多,已反饋給螃蟹發貨方抓緊發出,但直至國慶假期結束,孫先生也沒有兌到螃蟹。
新京報記者發現,僅今年10月至11月,黑貓投訴平台就有上百條與「買紅酒送蟹卡」相關的資訊,還有不少網友在社交平台上曬出類似經歷。
浙江徐女士也是其中之一,「最開始是在電商平台的白條福利群裏看到了推薦」。她回憶,9月11日晚,企業微信群裏蹦出一條訊息,「快,買紅酒送大閘蟹……摩瑪蒂莊園紅酒14度750ml*2瓶+贈大閘蟹4對8只(公4兩+母3兩)……贈品蟹卡兌換,紅酒等於白送,光螃蟹就值這個價」。考慮到訊息由群內工作人員發送,有電商平台背書,值得信任,徐女士點開連結,在「坤尚葡萄酒專營店」下了3單「紅酒贈蟹卡」組合,每單69元,並將優惠活動分享給親朋好友,眾人一共下了8單。
徐女士收到蟹卡後預約了10月5日發貨。直到11月,徐女士和親友也都未看到螃蟹的影子。紅酒商家客服同樣是前期表示「要等」,後期了無音訊。新京報記者多次嘗試聯系相關電商平台,截至發稿前,暫未得到明確回復。
新京報記者註意到,孫先生和徐女士雖然是從不同葡萄酒專營店得到兩款樣式不同的蟹卡,但孫先生蟹卡上標註的提貨手機號,與徐女士蟹卡提貨頁面的商家手機號是一樣的。新京報記者撥打該電話時,被提示電話號碼已被多人標記為「詐騙電話」。同時,兩款蟹卡均沒有標明具體品牌、商家名稱。兌換界面雖然寫著「線上提貨」和「預約自提」兩種方式,但實際只能進行線上預約操作。
▲買紅酒贈送的蟹卡。受訪者供圖
目前,在電商平台直接搜尋「星闊葡萄酒專營店」「坤尚葡萄酒專營店」,已查無此店。新京報記者從消費者處找到曾經的店鋪購買連結,發現「坤尚葡萄酒專營店」的商品連結已暫不支持購買。問答專區一些人提問「大家領到螃蟹了嗎」「大家被騙了嗎」「不發貨怎麽維權」「老板跑路了?」
▲相關提貨界面仍提示「陸續發貨」,但沒有消費者收到蟹。受訪者供圖
證照資訊顯示,坤尚葡萄酒專營店的經營主體為三河市坤尚商貿有限公司(簡稱「三河坤尚商貿」)。而據企業信用資訊查詢平台,9月24日,剛成立兩個月有余的三河坤尚商貿已在申請進行簡易登出。11月上旬,新京報記者多次撥打三河坤尚商貿電話,但電話均處於關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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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難的維權
見蟹卡兌付無望,孫先生想到購買之初,「星闊葡萄酒專營店」承諾「兌換無憂,兌換不成功即可賠付90元」,便找到電商平台要求按3份270元價格賠付,卻被告知因3份「紅酒+蟹卡」是在1個訂單內拍的,所以只能按90元/單理賠。孫先生感到被商家和平台欺騙,將情況反映給黑貓投訴平台,希望透過第三方介入溝通,督促商家發貨或按虛假宣傳退一賠三。
與之相比,「坤尚葡萄酒專營店」僅在購買連結註有「下單送豪禮」字樣。因沒有標明蟹卡,電商平台在要求提供交易包含蟹卡的證明時,就難住了不少消費者。徐女士曾和商家就蟹卡一事交流取證,最終電商平台方給予了補償20平台虛擬貨幣的方案。
▲「坤尚葡萄酒專營店」商品連結僅寫「豪禮」未寫「蟹卡」,給維權帶來困難。受訪者供圖
「溝透過程非常困難,和電商平台很多個線上、電話客服聊後才有這個結果,方案不算合理,但總比沒有好些。我的另一位朋友現在還在維權中。」徐女士回憶起一個月以來的溝通,只覺得煩躁和失望,「信任官方推薦才會點進去購買,遇到問題卻是這般推諉,我現在已經轉戰其他電商平台購物了。」
維權過程中,徐女士心中還有兩個疑問未被解答,蟹卡作為贈品在維權時能受到多少保護?對於看到電商平台推薦資訊才掉入商家陷阱的情況,電商平台是否需要擔責?
趙占領指出,雖然蟹卡是贈品,但其本身也是買賣合約的內容之一,即消費者支付貨款,會獲得紅酒和蟹卡。無論商家是沒有發蟹卡,還是發了不能兌換成功的蟹卡,都涉及合約違約。對於宣傳頁面和訂單中沒有標明蟹卡,僅是用「送豪禮」等字樣模糊代替的情況,若消費者存有客服承諾送蟹卡或是蟹卡由紅酒商家發貨等其他證據,同樣可以維權。
是否涉嫌欺詐則要看紅酒商家在交易中承擔的角色。如果紅酒商家在合作時就了解無法兌蟹的情況,或假蟹卡本身就是紅酒商家自己偽造的,相關情況就屬於欺詐。無論差錯是出在螃蟹發貨方、蟹卡銷售方還是紅酒商家,因為消費者是和紅酒商家產生的直接交易,只追究紅酒商家的法律責任即可。
對於電商平台是否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趙占領認為,電商平台對於購買的連結推薦,對於商家的違法行為有更高的註意義務,若未盡到該義務,則構成應知。電商平台在微信社群中,推薦了紅酒商家的連結,雖非本意,但也推動了後續多起違約事件的發生,顯然是在篩選等過程中沒有盡到註意義務,所以也需要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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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需提防
有著十余年大閘蟹從業經驗的周生(化名)向新京報記者指出,當消費者收到的蟹卡及其兌換頁面既無品牌可查,也無地址可循,客服電話也打不通時,就需要提高警惕。「蟹卡卷錢跑路的情況不在少數,什麽實際資訊都沒有的蟹卡最難維權。」對於電商平台上的低價蟹卡,更要警惕以次充好或是不發貨的情況。
有電商行業相關人士向新京報記者指出,大閘蟹為季節性農產品,提前銷售有助於一些商家先圈定部份使用者資金,降低經營風險。提前銷售蟹卡不代表一定存在套路,但對與行情不符的「低價蟹卡」,消費者要有所戒備。
行業人士介紹,目前大閘蟹在國內的主要產區是江蘇和湖北,江蘇價格往往略高,上市時間也相對早。從農戶生產投入成本看,兩地相差不太多,普通大閘蟹養殖成本為每畝5000元左右,產量一般在200斤,也就是一只2-3兩的大閘蟹的生產價格至少為6-7.5元。加上包裝、運輸以及利潤,對最普通的銷售商來講,2-3兩的大閘蟹定價為10元,利潤已是很低。即便是大經銷商,再往下降0.1-0.2元也極為困難。「對於商家來講,上市越早銷售價格越高,越晚銷售價格越低,但是不管早晚,遠遠破價的蟹卡一定慎買。」
周生說,前幾年蟹卡在電商平台銷售火熱時,因為價格劃算,很多客戶改為買電商蟹卡。但近幾年,一些客戶又紛紛回到了線下。「部份原因在於實體店眼見為實,不容易說跑就跑,更踏實一些。」
周生指出,除商家倒閉外,行業內代發貨、客服外包等情況也不少,中間任意一方卷錢跑路,都會增加消費者的兌換風險。還有商家會以預約期滿,明年再兌等理由搪塞消費者。
「有的商家印蟹卡時,印的數量會比實際能兌換的量大一些,這類商家就是在賭,買蟹卡的人不是都用作自留,可能會送禮,而收到蟹卡的人也不會全部在今年兌貨。」即使今年兌卡的人特別多,如果消費者每次登入界面都是「已約滿」,久而久之可能也會放棄兌換。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對於種種蟹卡亂象,社會各界正在加強監管。有行業協會已開始對會員單位販賣蟹卡情況進行監管,如果所售蟹卡數量大於養殖數量,會要求對方下架蟹卡,否則可能會面臨協會的處罰。2021年10月,江蘇省消保委還聯合了相關地方政府和安徽省消保委、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巨量引擎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平台共同起草釋出【大閘蟹電商銷售服務規範】團體標準。
標準提及,線上大閘蟹卡券銷售的經營者,其市場主體資格應為自註冊成立之日起不低於36個月,且線上持續經營期限不低於12個月;線上大閘蟹卡券經營者線上上平台全年大閘蟹未兌換的卡券銷售額不能超過當年整體銷售額的40%;線上大閘蟹卡券經營者線上上平台終止經營或被處罰要結束的,如果待履約卡券金額大於5萬元的,則不允許商家結束,凍結商家保證金直至其待履約金額低於5萬元;線上大閘蟹卡券經營者繳納不低於30萬元保證金至所屬線上平台,如果出現卡券消費糾紛和風險,線上平台應優先履行保證金先行賠付制度。
業內人士向新京報記者指出,上述規定對減少蟹卡亂象具有積極的引領作用,但因該標準為團體標準,並不具有強制性,很難覆蓋到所有大閘蟹從業者。與此同時,雖然商家在平台開店鋪需繳納一定保證金,確保消費者利益受損時能給予一定權益保障,但賠付金額超出保證金後,消費者的權益就很難獲得保障。
在趙占領看來,蟹卡亂象屢禁不止的部份原因在於違法成本較低。蟹卡兌換主要屬於民事糾紛,以合約違約為主,部份可能涉嫌構成欺詐。涉嫌構成欺詐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不過,因為蟹卡所涉金額大多不高,如果透過民事途徑去維權,算上一審、二審等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消費者可能會有很多顧慮,進而沒有選擇用法律維權,最終以低價賠付或不了了之等結局收尾。這也導致部份不良商家會認為違法成本不高,投機取巧。
趙占領認為,想要減少套路的發生,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時要擦亮眼睛,保持理性,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正規蟹卡;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違法必究,電商平台應繼續加強對平台內的商家的管理,采取更多制約和管理的手段減少商家跑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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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消費者遇到蟹卡套路後,有哪些維權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透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消費者透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