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財會〔2024〕17號,下稱【基本準則】),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拉開了序幕。
根據規劃,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套用指南相繼出台;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經成為當前國際政治經濟舞台上一種新的話語體系,而且是一個比較容易達成共識的話題。」財政部首屆可持續披露準則咨詢專家、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黃世忠對第一財經表示
,目前財政等有關部門正在加快推進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體系的建設,路線圖也已經很明確,相關具體準則及套用指南都在研究制定過程中,預計明年上半年將有更多準則和指南陸續釋出。
基本準則只是開始
黃世忠告訴記者,在可持續資訊披露領域,實踐是走在規則和監管前面的。近年來伴隨企業不斷走出去,很多企業都在可持續披露方面進行了嘗試和探索。有關部門也已經在各自領域制定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宏觀政策、監管規則或披露要求。
不過,目前中國企業關於可持續資訊的披露多數為自願行為,且所依據的披露標準不統一,不利於鑒證、評級和監管等工作的開展,也不利於發揮可持續資訊在投資決策和經濟發展中的支持作用。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21年以來,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的成立及「可持續相關財務資訊披露一般要求(S1)」「氣候相關披露」兩項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下稱「國際準則」)的釋出,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
「制定釋出包括基本準則在內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是促進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更好地參與全球經貿投資活動、提高國際競爭力、推動高質素發展的有效途徑;是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強與國際規則深度對接的高標準市場體系基礎制度建設、推動可持續披露領域制度型開放改革的必然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基本準則】的釋出,拉開了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序幕,具有重要的裏程碑意義。
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套用指南組成。其中,基本準則主要規範企業可持續資訊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統馭具體準則和套用指南的制定。
具體準則是針對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續議題的資訊披露提出具體要求。環境方面的議題包括氣候、汙染、水與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資源利用與迴圈經濟等,社會方面的議題包括員工、消費者和終端使用者權益保護、社區資源和關系管理、客戶關系管理、供應商關系管理、鄉村振興、社會貢獻等,治理方面的議題包括商業行為等。
套用指南則包括行業套用指南和準則套用指南兩類。行業套用指南針對特定行業套用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提供指引,以指導特定行業企業辨識並披露重要的可持續資訊。準則套用指南對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進行解釋、細化和提供範例,以及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操作性規定。
與國際準則有兩大差異
從國際市場來看,當前可持續信披領域有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準則、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ESRS),以及制定歷史較長且國際上運用較廣的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準則。
相關部門在制定【基本準則】時,堅持了「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並蓄、彰顯特色」的思路。
在黃世忠看來,「積極借鑒」,是指國際準則的披露要求,除非與我們的法律法規、體制機制相沖突,否則我們就要盡可能采納,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披露的可持續資訊才能夠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才能夠幫助我們走出去的企業提高綠色競爭力。「過去我們企業的競爭力主要來自價格和質素,以後還有一個競爭力來源就是綠色。」他說。
「以我為主」,則是指中國制定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體系,是為了服務中國的高質素發展,促進中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準則的制定權、解釋權、實施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而「兼收並蓄」,意味著國際上主流準則(如歐盟準則和GRI準則)行之有效的實踐和做法也要吸納進來。
「‘彰顯特色’,是指我們的準則也反映中國在生態紅線、鄉村振興、共同富裕、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科技倫理、私密保護等領域的最佳實踐。彰顯特色意味著我們的準則與國際準則會有一些差別,但主要是細節的差別,總體上是趨同的,趨同性也得到了ISSB的認可。」黃世忠告訴第一財經,差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際準則主要是投資者導向,中國是利益相關者導向;二是國際主要是單一重要性,中國是雙重重要性。
「所謂投資者導向,是指國際準則主要是以滿足投資者和債權人對可持續資訊的需求為導向,我們是既要滿足投資者和債權人對可持續資訊的需求,還要滿足客戶、員工、供應商、社區、政府部門對可持續資訊的需求。」他表示,所謂單一重要性,是指只要披露具有財務重要性的資訊,而我們的準則既要披露具有財務重要性的資訊,又要披露具有影響重要性的資訊。
【基本準則】中明確,可持續資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其中,投資者、債權人為可持續資訊的基本使用者。其他利益相關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企業活動影響的群體或者人員,如員工、消費者、客戶、供應商、社區以及企業的業務夥伴和社會夥伴等。
據黃世忠介紹,財務重要性資訊是基於由外到內的視角,評估未來環境政策、社會政策的變化對企業發展前景(即現金流量、融資渠道和資本成本)產生什麽樣的影響。此類資訊與財務報告當中聚焦當期資訊、歷史資訊不同,更體現前瞻性和長期性。影響重要性資訊,則是基於由內到外的視角,要求企業披露其經營活動(包括上下遊價值鏈活動)對經濟、社會、環境產生什麽樣的影響。
為何會有這兩個差別?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在【基本準則】制定過程中,財政部等部委組織專家學者開展為期三個月的ISSB準則中國適用性評估,1200多份的問卷調查和訪談中,超過92%的反饋意見主張雙重重要性,即既披露財務重要性資訊,又披露影響重要性資訊。雙重重要性可以更好兼顧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資訊需求。
「按照中國可持續資訊披露準則披露的資訊,會比按照國際準則披露的資訊更多。我們這種做法,更加契合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可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統籌兼顧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環境價值,更好地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黃世忠說。
從自願披露走向強制披露
此次釋出【基本準則】,並非中國首次出台可持續資訊披露領域的規則。
特別是針對上市公司,國務院4月12日印發【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素發展的若幹意見】,強調要「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續資訊披露制度」。同日,滬深北三大交易所釋出【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並已於5月1日正式實施。
11月6日,滬深北交易所均釋出了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征求意見稿),系統性地規範了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相關要求,這是對年初三大交易所釋出的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指引的進一步落地和細化。同時,交易所還釋出了推動提高上市公司ESG資訊披露質素三年行動方案。
「財政部頒布的基本準則,上市公司同樣可以參照。基本準則比證監會指引的適用範圍更廣。基本準則和指引不存在明顯沖突,在一定時期內起到相互補充的作用。」黃世忠表示。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綜合考慮中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充套件,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充套件,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充套件,從自願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充套件。
在【基本準則】發文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在實施範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願實施。
黃世忠告訴記者,企業在可持續信披方面已經積累大量實踐。到去年年底,已經有超過41%的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ESG和可持續發展報告,H股中資企業披露率已經達到95%以上。A股上市公司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續資訊也達到90%以上。
在財政部【基本準則】頒布之前,業界自願披露主要采用的是GRI準則,側重影響重要性,側重反映企業對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在財政部【基本準則】釋出後,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統一的可持續資訊披露準則進行披露。
「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難點,比如‘報喜不報憂’,又如,披露影響重要性資訊比較多,但披露財務重要性資訊極少。」黃世忠表示,現在基本準則釋出了,但還不夠。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有了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套用指南之後,未來還需要制定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規則、內控制度以及監管和處罰規則,不斷推進可持續披露體系的完善。
所謂鑒證,即為了保證可持續資訊披露的可靠性,由獨立第三方對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鑒證,此類機構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是其他機構。2024年11月,國際審計與鑒證理事會(IAASB)已經頒布了ISSA 5000【可持續鑒證業務一般要求】,中國將借鑒ISSA 5000,結合中國實際,研究起草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業內預計,鑒證準則最快可能會於明年出台。
同時,【基本準則】也對數據系統和內部控制提出要求,即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可持續資訊披露相關的數據收集、驗證、分析、利用和報告等系統,完善可持續資訊披露的內部控制,確保可持續資訊披露的質素。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鑒於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