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的個人直覺看,該家物業公司存在打擦邊球的行為,深究的話有一定可能性構成犯罪。以下探討都是理論性探討,不具有任何權威性。
向物業繳存物業費,然後物業給予「物業費」反饋。我們可以對該行為進行分析,其行為表現如下:
1、物業在向不特定公眾吸納資金。
2、物業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的「反饋」。
3、繳存的物業費可以返還,具有期限性。
我們翻一下刑法的相關條款,很明顯,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或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 , 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顯然,該物業公司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即吸納資金、還本付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危害性在於,不僅擾亂經濟秩序,而且對於出資人有很大的經濟風險,行為主體不具有正規的金融機構主體資格,沒有相應的信用背書,一旦發生不能償付到期錢款的局面,後果可想而知。
題主如果想采取相應措施的話,可以向當地的銀保監會、公安局經濟稽查大隊等機關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