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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不判死刑的几率有多大?

2023-06-01知识

我担忧吴谢宇可能被无罪释放。

目前,全国人民甚至连他自己都承认有罪。但大家不要忘记,我国刑事诉讼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审而先定罪,这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相违背的。好多人都对其做有罪推定,用情绪评判是非,背离了基本的法制精神。这让我感到有些可悲。

让我感到可悲,好多人来骂我。悲,不是因为被骂,而是因为好多人不理解、不承认中国司法的现状。我永远叫不醒那些装睡的人。
不过, 我能理解这案件背后国民的情感诉求 。所以我也没举报,也不回骂。 但不代表我肯定你们的骂声。

我写文章,意在提示各位「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现实中,有多少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就因为没留下关键证据,而导致诉讼无门?诉讼无门后就开始在网上装可怜、求帮助并大肆抹黑政府和公安。诸位,这种事情难道还少吗?别在这跟我杠杠杠。我是干公安的,吴谢宇的最终结局我比你清楚。福州那有我警校同学,用得着某些人在这装大尾巴狼嘛?

无罪,不是我所希望,而是我所 担忧 的。

毕竟半年时间太久了,谁都不敢保证犯罪现场内所有的痕迹和物证都能保存完好,并被警方发现、提取到。
各位要清楚一点,是案发后半年,警方才开始对现场进行勘察的。各位能明白这半年时间意味着什么了吗?想想你家半年没人打扫会是什么样子了!还能找到多少以前留下的痕迹?

笔者本科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所以更为关注 案件证据 这块。文章仅从 犯罪证据 的角度作出 可能性 分析,欢迎讨论、抬杠。(不回复 无脑骂、不看文章直接骂的评论。欢迎专业人士用明切的观点来批评、指正和抬杠 )

目录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述
二、故意杀人罪成立的证据标准
三、有关「吴谢宇杀人案」证据不足的可能性分析

前两部分为专业内容,比较枯燥。第三部分为可能性分析,推荐直接跳到此处。

阅读大概需要6分钟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述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最后,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上述要件引自搜狗百科

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标准

(一)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杀人案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3.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4.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起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7.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8.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9.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杀人案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200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于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55条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有关「吴谢宇杀人案」证据不足的可能性分析

(一)重要物证可能被清除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警方应重点搜集相关物证。包括:

1、实物物证: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迹、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吴谢宇于2015年7月杀死自己的母亲,但是警方却在2016年2月14日才发现其母死在自己的家里。在其作案后至逃亡前的这半年时间里,智商较高的吴谢宇很可能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鞋帽、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现场遗留物、现场遗留的毛发等微量物证、血迹、足迹、指纹、痕迹等至关重要的物证清除掉。即便是吴谢宇未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但这半年时间,微量物证、血迹、足迹、指纹、痕迹等证据也很容易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尤其是DNA类证据在夏天很容易变质,一旦变质其双螺旋结构就会被破坏。

并且因为犯罪现场是吴谢宇的家,即便是出现大量吴谢宇的、血迹、足迹、指纹、痕迹,也无法直接证明吴谢宇就是凶手。在自己的家中出现这些东西非常正常,不代表什么。

从之前纰漏的细节得知,吴谢宇在作案前进行了一定的谋划。例如我们已经了解到的购买刀具和制定作案计划等行为。因此,吴有极大可能做了杀人后清除相关证据的准备。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孤证不能定罪。这些物证的缺失将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非常重要影响。

(二)证明吴谢宇杀人的直接证据可能缺失

如前文所述,在其作案后至逃亡前的这段时间里,很可能将重要的物证清除掉。这些被清除的物证中,很可能包括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缺失,将无法判定吴谢宇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无法证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证明标准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目前来讲,我们尚无证据证明吴谢宇实施了弑母行为。吴购买刀具以及日后的逃亡的行为只能证明其有作案嫌疑,无法证明此案即吴谢宇所为,其诈骗行为也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从彭拜新闻得知,吴在警方第一次审讯中对其杀人行为并不否认。但是刑事案件的完结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后,口供的证明力越来越弱。如果吴太过聪明,在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否定掉自己的口供,(这种行为在刑事案件非常常见),在仅有口供而无相关物证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无法判决其有罪。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案件的相关信息需要报密。在这里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福州警方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和提取了尽可能多的物证,而吴谢宇也没无清除证据的意识,或者没有清除掉关键证据。

结语

一旦关键证据缺失,便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吴谢宇确有犯罪行为。难以达到【刑事诉讼法2018】第55条规定的(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就导致了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不成立,罪名无法成立。

诚然,从现实角度来讲,此案因影响巨大,在后续侦查中,公检法一定会在定罪上达成一致,吴谢宇也一定会被判刑。但笔者写此文章意在提示各位:自2017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后,中国自此进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时代,证据意识应深入到每位公民的内心:证据才是审判定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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