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研究可以很前沿,但司法必定立足现实。 我们在讨论法学的时候可以脱离条条框框,甚至跳脱现有法律,但是法官判案不可能。
一个例子,前些年我们地区中院请了一个大学的副教授(头衔不是很能记清楚了)来讲课。整堂课他的主张就一个:在国内搞毒品的有限度合法化。举的例子就是荷兰,还从一些列的角度给你举例证明合法化的好处,如税收、治安、毒品的严厉打击导致毒品价格的高居不下进而进一步推动毒品犯罪,我当时听的时候,就一个感觉:哪个SB找的这个副教授来讲课。
再说一个例子,我在西政读书的时候,有个劳动法的教授,是北大毕业的,上课的时候不喜欢讲课本的内容,最喜欢讲什么?劳动三权( 自由结社 权 、罢工 权 和集体谈判 权) 。你说这个没有意义吧,确实在法学层面有意义。可是学了这个东西,对于司法实践有什么用?能不能告诉你:加班费怎么算?什么是违法解除?签订劳动合同该注意什么?什么都不能。
还有一个例子,这些年来废死的声音一直都存在(但客观来说绝对不是多数),没有道理吗?无论是从冤案、人权、司法成本的角度都能说出一堆的道理。可是如果让这种人按照他认为的法理去判案,你能接受吗?
提问者问为什么不用法理判案?我说句不好听的: 社会性学科,再荒唐的结论都能给你说出一堆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