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很棒,而且提得正当时。
查看了一下问题日志,发现问题是2013年4月被提出的,如果这个问题早提四个月,这里还真不好答,可是既然是13年4月才问出来的,这问题就该有个定论了。也顺便借着这个答题的机会,我要为法律人邀个功。
先正面回答问题:
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是无罪推定。
所谓的无罪推定,简略地讲,就是由控方(在我国是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在无法证明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被告人胜诉)。
也就是这个词的字面意思:推定(被告人是)无罪。
有法有真相,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然而如果我们细究一下,这个规定其实出现得相当晚,晚到什么程度呢?比知乎出现得还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初成于1980年,经历过两次大修,分别是1996年和2012年,所以也常常有人以96刑诉法、12刑诉法简称。
一直到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为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是没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句话的。
不仅如此,96刑诉法还有另一句非常耐人寻味的话,在该法35条,全文是: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我标黑了重点,也就是原35条「 提出证明 」四个字。
在96刑诉法中,不但没有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还在35条规定辩护人有责任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
仅从这两个条文上说,96刑诉法很难读出无罪推定的意思。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被实施,距离而1996刑诉法1997年1月1日实施已经过去了十六年。而题主这个提问在2013年4月被提出,如果提问早三个月,这个答案未必这么斩钉截铁。(当然实践层面是个渐进变化的过程,这里只是突出一下该次修订的重大意义)
2012年的修改具体做了什么呢?
两个点:
1、 原35条删去「证明」二字,并在末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前加上「诉讼权利」。
法条全文变成了: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删去「证明」二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 (新增)和其他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修改,「钦定」辩护人的责任不包括「证明」当事人无罪,确凿无疑地肯定了无罪推定制度, 同时将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相区别单独提出,肯定了程序辩护的重要性。
2、新增第49条,也就是我一开始回答「无罪推定」所引用的法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以上修改与其他修改一起,被誉为里程碑式的改革并刊发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
法典中的每一个背后,凝结了无数法律人的不懈奋斗;仅仅一两字的增减背后是实践中无数次的各方拉锯和波涛汹涌。
不是2012年的这次修改让中国拥有了无罪推定,恰恰相反,这一次的修改是之前数十年司法实践的结果,知乎上曾经有一个提问「在这个社会,读法律有什么用」,你看到的这个答案就是一群读法律的人不断推动的成果。
一点微小的贡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