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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羽球被流浪貓絆倒致傷殘,投餵者被判賠 24 萬元,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2024-03-19體育

看到這個標題,作為一個經常辦理人身侵權案件的律師來說,大致猜想一下是標題黨,為了印證自己的想法,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尋了一下判決書,證明了自己是對的, 果然是標題黨。

本案案由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具體的案件資訊,可以看下圖。

圖片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視了整份判決書,在法院認定事實部份可以看到,本案的「罪魁禍首」貓份子之前是流浪貓, 但是已經被肖某收養,貓的餵養等都由肖某料理,他還帶貓去寵物醫院洗澡、看病,肖某在庭審過程中也從承認該貓是他自己飼養。所以肖某是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圖片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想起答主去年承辦的一個類似案件,去年六月初,我方當事人在公園散步中被三只未牽狗繩的大型犬只大型犬只撲倒致殘,被告當事人也聲稱犬只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出於愛心偶爾餵投餵,不是狗的主人,也不是狗的管理人。

後續經過申請調查監控及證人出庭,證實被告曾多次抱狗出入自家,也曾多次出入公園遛狗,並在事發日在公安局親自承認犬只平時不會狂吠和咬人,平時由被告照顧等等。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是三只犬只飼養人,支持了我方全部訴求。被告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也維持了一審判決。

判決書參照條款,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回顧本案,本案的基本情況與答主承辦的案件相類似,而肖某是涉案貓的飼養人,沒有對飼養動物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且在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原告吳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的各項,也都符合人身侵權案件的賠償計畫,但最後看到上海地區支持了吳某支出的律師,這個倒是蠻意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