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新聞,第一反應是貓被踩成了骨折,貓主人索賠,原來是貓的飼養人被索賠24萬。
所以真的不要隨意投餵流浪貓,這竟然還存在法律風險。雖然說這種事情也是小機率事件,但落在誰頭上都不好受,本意是獻愛心,沒想到反而遭到巨額賠償。
這個案例可以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進行解讀涉及到【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
在這個具體案例中,男子吳某在羽球館內因踩到流浪貓肚子上導致摔倒並造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投餵者肖某賠償240198.20元的主要法律依據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法院認定肖某對流浪貓的投餵行為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盡管這只貓可能是流浪貓,但肖某定期投餵、甚至帶貓洗澡、看病的行為顯示出他對這只貓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且這種行為使得貓更有可能長期停留在羽球館附近,從而增加了他人遭受傷害的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羽球館所在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確保場所內活動的安全性,防止因設施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給顧客帶來人身損害。如果羽球館未能有效管理場地內出現的流浪貓,沒有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也可能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3. 因果關系和過錯原則:
法院在判決過程中還需要考量因果關系,即吳某的傷殘結果是否直接由肖某投餵流浪貓的行為導致,並且是否存在過錯。在這個案例中,由於流浪貓與肖某之間的飼養關系得到確認,且吳某確實因此摔倒致殘,法院據此認為肖某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反映了中國法律對於動物侵權責任的嚴格界定,即使是對於非傳統意義上家養的動物,只要能夠證明存在事實上的管理和控制關系,投餵者也要對其造成的損害負責。
同時,公共場所管理者也有責任維護弓境安全,避免類似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