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們幫我解決難題,我家孩子已經順利入學了。」近日,楊某特地發資訊向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檢察官表示感謝。
今年2月,離異單身的楊某因孩子上學需要買房,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單身證明, 赫然發現自己竟與劉某存在婚姻登記記錄。楊某曾在22年前與劉某相親見過一面,後來便再無聯系。 兩人從未談婚論嫁,楊某也未向民政局遞交過婚姻登記申請。
經多方打聽,楊某聯系上已遠在蘇州定居的劉某,告知此事。劉某也很驚詫,立即到民政部門調取了當時的婚姻登記檔案。 經劉某辨認,當年那份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的相關字跡像是其父所書,但其父已經去世,無法核實。 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申請人處的簽名均非劉某、楊某本人所簽, 兩人均未向民政局遞交過結婚登記申請,對「被結婚」一事毫不知情。 為此,劉某、楊某一起向民政部門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申請。
民政部門認為,當年的經辦人員以及劉某的父親均已去世,雙方簽名是否系劉某父親代簽事實不清,而相關檔案中雙方婚姻登記所需材料齊全,楊某與劉某的婚姻登記不存在法定撤銷理由。楊某此時心急如焚,眼看孩子已到上學年齡,必須在2024年9月開學前購買到能夠登記入學的學區房。而婚姻登記記錄如果不撤銷,她就無法開出單身證明,買房只能無限期擱置。經人指點,楊某來到灌南縣檢察院尋求幫助。
「我們依法調取了楊某、劉某的婚姻登記材料,認真核對後發現,原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的所有內容均系一人所寫。」灌南縣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該院受理監督申請後聯系上劉某的母親。 劉某母親證實劉某父親確實曾瞞著劉某、楊某偷偷辦理婚姻登記。 介紹雙方相親的中間人也證實,楊某、劉某第一次見面後對彼此都不滿意,沒有進一步交往。
灌南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公民結婚以自願為最基本原則,不論是當年的婚姻登記條例,還是如今的民法典,均規定 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基於已查明的事實,劉某與楊某並無結婚意願,雙方均未到民政部門申請婚姻登記,且劉某已與張某登記結婚, 民政部門應當撤銷劉某與楊某之間的錯誤婚姻登記。 4月17日,該院向民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撤銷劉某與楊某的婚姻登記,民政部門很快采納了該建議。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陳籽初
責編:黃晴
主編:李淳
監制:胡陽
出品:沈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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