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靈活、便捷,但也因其靈活性和隨意性導致民間借貸風險頻發高發,紅河縣人民法院持續開展民間借貸風險防範宣傳,以案說法,教您「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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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5日,被告李某與原告錢某簽訂【借款單】,約定由錢某出借10萬元給李某,借款期限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並約定如果違約,每天按欠款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當日,原告錢某妻子轉賬100000元至李某的銀行帳戶,李某又透過微信轉賬16000元至錢某帳戶,而後李某又透過微信、手機銀行陸續向錢某還款,金額共計9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錢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項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還款100000元並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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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及結果
經審查查明,原告錢某妻子向被告李某轉款100000元後被告李某向原告錢某轉回16000元,被告李某實際收到的轉款金額為84000元,故認定原、被告借款本金為84000元。原、被告對於逾期還款有違約金的約定,但違約金過高,本院作適當調整,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23年5月16日,以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65%,違約金調整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四倍即14.6%。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歸還借款及利息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償還的本金及違約金。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213.47元及從2024年2月13日起以本金13213.4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6%計算支付原告違約金直至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借款當事人應按約定還款,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有關國家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時,法律是不會支持的!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適當的調整。在此提醒各位,過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詳情可咨詢0873-46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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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譚曌
校對 | 蘇兆陽 編輯 | 王露蒙
簽發 |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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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間借貸需謹慎,利率超限可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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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河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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