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支持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促進港澳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在前海合作區跨境順暢流通,提升粵港澳合作水平,前海管理局聯合深圳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港澳醫療機構舉辦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申請材料受理與稽核、資質認定、資金撥付與監管等。
一、政策導讀
【辦法】中所稱的機構包括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合資方式設立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三類社會辦醫療機構(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港澳醫療機構」)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且已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並正常登記營運;
(二) 近一年內無醫療事故和違法違規經營事項等相關紀錄。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支持政策規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項重復申請扶持資金。單個機構每年獲得本辦法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二、政策解讀
【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核心條款為第四至第十四條。
港澳醫療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申請舉辦資助,資助金額按 50%、30%、20% 分三年發放,具體資助標準如下:
(一) 舉辦港澳獨資綜合醫院的,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800萬元、2000萬元。舉辦港澳合資綜合醫院的,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400萬元、640萬元、1600萬元。
(二) 舉辦港澳獨資專科醫院的,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480萬元、1200萬元。舉辦港澳合資專科醫院的,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240萬元、380萬元、960萬元。
(三) 舉辦港澳門診部的,可申請資助100萬元。
(四) 舉辦港澳診所的,可申請資助50萬元。
港澳醫療機構采購單體(套)醫用裝置超過50萬元的,可申請不超過裝置中標或者成交價格 10% 的資助,單體(套)裝置資助最高不超過 50萬元 ,單個機構資助總額不超過 500萬元 。
港澳醫療機構首次在前海合作區購置物業作為本機構辦醫場地的,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標準申請購置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1500萬元 ,分三年平均發放。港澳醫療機構租賃場地作為本機構辦醫場地的,可申請租金資助,資助標準為:一年內入駐的按72元/平方米/月、一年後兩年內入駐的按48元/平方米/月、兩年後入駐的按24元/平方米/月進行資助,每家機構連續資助3個年度,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 500萬元 。
港澳醫療機構聘用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並完成內地執業註冊的,可按 2萬元 /人標準對現有註冊人員申請一次性資助,每名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同一機構不同執業周期內僅資助一次。港澳醫療機構聘用港澳醫師並提供實際診療服務的,可按 100元 /診次標準申請資助,單個機構最高資助100萬元/年,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資助 300萬元 。
鼓勵港澳醫療機構為執業醫師購買醫師執業責任險等客製化保險產品,對購買相關保險的港澳醫療機構,按其全年實際繳納保費的50%予以資助,每年最高資助 20萬元 。
港澳醫療機構經深圳市衛健醫院評審評價研究中心評審,首次透過【醫院品質國際認證標準】認證的,可申請 200萬元 的一次性獎勵。
港澳醫療機構獲批「港澳藥械通」指定醫療機構的,可申請 50萬元 的一次性獎勵。港澳醫療機構每獲批一個首次申請使用的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械品種並完成實際采購、投入臨床使用的,可申請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獲批一個非首次申請使用港澳藥械品種並完成實際采購、投入臨床使用的,可申請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機構最高獎勵100萬元/年,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獎勵 300萬元 。
港澳醫療機構與港澳地區保險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跨境醫療險理賠款直接結算服務的,可按 50元 /單標準申請資助,單個機構最高資助 50萬元 /年,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資助 100萬元 。
港澳醫療機構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醫學重點專科或中醫重點、特色專科(專病)建設計畫的,在計畫建設周期內,可分別申請 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的一次性獎勵。
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 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釋出公告為準。申報專項資金扶持的符合條件的港澳醫療機構應在受理期間按公告要求送出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 前海管理局對港澳醫療機構送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市衛生健康委協助配合。
(三)現場查驗。 對申報材料審查透過的港澳醫療機構,由前海管理局組織開展現場查驗。
(四)公示。 經現場查驗符合條件的港澳醫療機構,由前海管理局按規定開展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
(五)經費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據機構資金申請情況,與申請主體簽訂相關扶持協定。
申報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報公告中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並在官方網站公示。前海管理局在申報材料收集截止次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受理並完成稽核。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以上便是深圳前海最新公布的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補貼政策,對前海合作區深港澳合作、港澳醫療服務集聚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者重大貢獻的計畫,前海管理局可以簽訂合作協定另行約定。如您對於本文還有疑問或了解更多優惠政策,可以點選下方卡片咨詢前海百科-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