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性對自己和公司最負責的做法就是懷孕期間照顧好自己,盡力而為的兼顧工作,但前提是需要誠信的告知公司身體狀況,而不是為了休病假從而弄虛作假。
首先,優先保障胎兒積極工作是負責任
現在隨著都市女性生育的時間推遲,越來越多的都市女性都是高齡產婦(指年齡在35歲以上的產婦,或受孕時34歲以上的產婦)。 一般來講,高齡產婦的胎兒宮內發育遲緩和早產的可能性較大。
我朋友是一名銷售總監,開玩笑說自己除了必須要見客戶的場合不參加,直到生之前都一直工作。另外,我們曾有一名HR同事,也是一直堅持工作,由於建檔醫院就在公司對面,生產所有的所有物品全都放在公司,胎動隨時準備轉移陣地。
這兩名女性對待工作都非常敬業,但敬業的前提真的是身體能夠兼顧,在我們日常工作中發現很多孕婦在整個孕期過程中都有先兆流產的跡象,導致她們不得不需要請病假,這樣的原因休假,對於公司來說雖然是人力的影響比較大,但是並不是說不能批準休假,因為這是對胎兒安全的考慮,但對於什麽樣的孕婦可以休病假,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每個女性的個體差異比較大,必須結合自己的身體狀況來判斷,所以公司把這種判斷的基準交給了婦產科的醫生,如果醫生建議孕婦休假,這樣的病假公司多數都會批準。
其次,偽造病假資料休病假不負責任
我在日常處理虛假病假的過程中會發現有些孕婦為了獲得休病假的機會,會偽造病休證明,偽造病假資料等。一旦我們查實孕婦的病假資料是虛假的,都會要求孕婦返崗並且提供合理解釋,如果孕婦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存在被公司辭退的可能。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約法】雖然極大的保護三期(孕期、產假期間、享受哺乳假期間)的權益,不允許公司依照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約,但是公司可以依照第三十九條違反法律法規、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約並且無任何經濟補償。懷孕期間因為虛假病假被辭退,社保中斷,就會喪失享受生育津貼的權利,而且生產期間的生育醫療費用也無法報銷,這對個人的社保待遇水平影響較大。
透過梳理,造假的原因是有一部份孕婦認為自己應當休病假,而醫生並不認為孕婦應該休病假,而事實上這種情況公司可以批準事假,但有的孕婦不願意自己毫無薪資,所以會偽造虛假病假,這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最後,孕婦合理的權益和訴求應該爭取,但不應該念歪經
此前我們看到新聞有發現孕婦懷孕主動告知公司卻被馬上辭退的新聞,發生這樣的事情並不能完全責怪公司。這是由於懷孕女職工對公司的勞力影響過大,特別是對於一些中小公司,孕期激素影響會導致暫時性績效表現下降,現在產假時間越來越長,社會上又經常出現一些女職工工作沒多久就懷孕,整個孕期請病假不上班,哺乳期結束就立馬辭職的現象,對一些中小企業影響過大,導致風聲鶴唳。
對於孕婦合理的訴求,應該主動積極向公司爭取,但是不要念歪經,同時盡量兼顧工作,這就是負責任的表現。
同時也希望勞動行政部門在孕期女職工的權益設計和保障上是否主動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更多,而不是像獎勵假一樣完全轉嫁成本給公司,這會慢慢導致在招聘環節的逆向選擇,反而對女性越來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