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想講點不一樣的。如果情況不樂觀,因為治療被迫流產或者胎兒受到傷害,這個賠償怎麽請求?
因為對於高空墜落致人傷害,其他答主都談的很充分了,主要找出誰是管理部門,誰管理誰負責,賠償標準基於人身損害賠償主張就行。所以,講講胎兒的利益!
胎兒利益受到損害誰享有賠償的請求權。根據人格權延伸保護理論,胎兒的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胎兒還沒有出生之前,是一種潛在的權利,還沒有享有這種權利的權利能力。因此,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待其出生後,依法行使。
如果本案的胎兒平安出生,這時胎兒就不再是胎兒,而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如果確實因為此次傷害受到生長發育上的缺陷,那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礙。
由於初生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候,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但如果胎兒不幸沒能平安出生,無論是此次侵權行為致死,還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兒都不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由受害人即懷孕的母親享失真害賠償請求權。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權力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典】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尚未出生的寶寶是無權申請的。
此時法律認為,胎兒是母體的組成部份,傷害胎兒,就是傷害母親的身體健康,其母親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那其實就和一般的人損賠償一樣。
但是在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有所差別,只不過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非常低!之前就有過相關的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如果事故造成人死亡或傷殘的,法院在支持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外,酌情支持精神賠償,但多地法院規定一般不超過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