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裁員可主張的賠償標準:2N賠償金(月平均薪資*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薪資(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社保補償
1.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 公司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公司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或違法終止勞動合約、斷繳生育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公司應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薪資標準支付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另,當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薪資水平的,職工有權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即俗稱的「多不退,少要補」原則。
2.補償金、賠償金。 公司違法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約法】第39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無須支付任何補償金、賠償金。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約法】第44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補償金。
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和薪資標準,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薪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的薪資。此處的薪資是指職工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資。薪資標準高於本地區社會平均月薪資3倍的,計算補償金時仍按照社會平均月薪資3倍作為計算基數。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另,【勞動合約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職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將適用【勞動合約法】施行之前的規則計算經濟補償。
2. 生活費。 一般情形下,勞動關系終止後無須繼續支付後續薪資,但個別省市出於保護「三期」女職工權益的考慮,規定單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後的生活費。比如【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載明,用人單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是終止勞動合約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終止勞動合約的情形後,亦應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約,並依據規定支付女職工經濟補償金。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出發,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薪資、生育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