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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涉及老街區的城市更新開展預先調查,妥善保護歷史遺存

2024-01-22新聞
記者 楊璐
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老街區、老廠區、老建築的城市更新改造計畫開展歷史文化資源預先調查,組織專家開展評估論證,妥善保護地形地貌、歷史遺存和古樹名木。評估論證結果按照規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在城市發展與建設史或者某一行業發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反映一定時期典型的建築設計風格,建築樣式與細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築藝術價值;
「(三)建築材料、結構、施工技術反映當時的建築工程技術或者科技水平,建築形體組合或者空間布局在一定時期具有先進性,體現一定的科學技術價值。」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歷史建築由城市、縣人民政府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和資訊化監管,將巡查工作納入社群網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疇。」
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古樹名木保護要求」。
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活動,或者經批準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