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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半年男方起訴離婚,並要求退還「三金」和10萬元彩禮!法院按新規調解

2024-07-21新聞

冉先生和何女士今年1月登記結婚。訂婚時,冉先生給了何女士2萬元,訂婚後購買了「三金」,舉辦婚禮前給了8萬元彩禮。然而,兩人婚後經常發生爭吵,感情破裂。6月底,冉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退還彩禮和「三金」。

近日,廣元朝天區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彩禮新規」,成功調解這起離婚返還彩禮案件,何女士當場將6萬元彩禮及「三金」返還冉先生。

▲經法院調解,女方退還6萬元彩禮和「三金」

據了解,2023年5月,廣元朝天區冉先生與何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今年1月登記結婚。訂婚時,冉先生給了何女士2萬元禮金,並在訂婚儀式上向何女士親戚發了8400元紅包,訂婚後又給何女士購買「三金」花費4萬余元,舉辦婚禮前又給何女士支付了8萬元彩禮,之後二人按照當地習俗花費了數萬元舉辦了婚禮。婚後,二人經常發生爭吵,何女士遂離開男方家回到娘家居住。6月底,何先生向朝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立案後,承辦法官分別向雙方了解了事實經過,確認雙方感情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冉先生和何女士均表示願意早日解除婚姻。但是,冉先生要求何女士退還「三金」和彩禮10萬元。而何女士則認為雙方已經領取結婚證並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彩禮不能全退。

因雙方均同意離婚僅對彩禮返還有異議,承辦法官遂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地向兩人講明了贈與和彩禮的性質與區別,並幫助冉先生和何女士區分了婚前贈與與彩禮金額。

在法官耐心調解下,冉先生和何女士達成了一致意見。何女士與冉先生離婚,何女士當場退還了彩禮6萬元和「三金」,冉先生放棄對何女士親戚的贈與部份和舉辦婚禮的費用等請求,冉先生還將何女士的嫁妝退還。

法官介紹,今年2月1日,最高法釋出的【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新規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後「閃離」等情形下彩禮糾紛如何處理加以明確。新規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編輯 張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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