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業經營的形勢下,中國大部份金融機構都使用各自的監管規則對企業的理財業務進行管理,國家相關政策為理財市場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使信托產品在金融理財市場中的特點逐漸顯露出來。
1.信托報酬
根據國家【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不能利用信托財產為私人謀取利益,透過經營信托業務可以和委托人協商適當的費用來作為信托報酬,並且還要向受益人公開講明具體的收費標準。浮動信托報酬是指把信托報酬和信托利益結合在一起,對信托產品的價值和作用以及市場需求等進行深入分析,根據分析的結果合理的預算信托產品的收益率。信托公司在經營產品到期時,假設產品實際收益率小於預算收益率,信托公司按照規定不能收取任何信托費用;反之,實際收益率大於預算收益率時,信托公司則要按規定收取相關的信托費用。
2.投資者收益率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信托公司不能使用任何方法擔保信托資金不會受到損失,或不能使用任何方法擔保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通常情況下信托產品都會有預算收益率,以產品預算收益率的角度來講,供受益人選擇的有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目前,比較多的受益人都會選擇浮動收益,因為浮動收益是對委托人的資金規模和委托期限進行合理分析,把預算收益率和信托資金規模、委托期限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和固定收益相比較之下,浮動收益帶來的利潤更可觀,但是,浮動收益面臨的風險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