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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怎麽謀利的?

2013-06-14知識

法院工作的,恰巧手頭有一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子,覺得可以聊一聊。不足之處,希望財稅專業的人指出。

營改增之後,物流業中的虛開增值稅(稅率是11%)發票是非常普遍的。具體原因在於,在這一行業中,存在大量的私人車輛,這些私人車輛是不會給你開增值稅發票的。

舉一個例子,花王貿易公司發一批貨到重慶分公司,到達分公司之後,需要進一步往各個區縣運輸,這個時候往往就需要當地車輛,正規公司覺得貨物太少,不願意,並且開價也很高。個人車輛就沒有這麽多要求了,反正給錢就跑,於是花王公司找到私人車輛將一批貨物運往重慶市奉節縣,運費一萬元,可是沒有增值稅發票。沒有增值稅發票會帶來幾個結果:1、具體業務人員可能無法報賬。2、花王貿易公司賦稅增加,缺少增值稅發票抵扣,運費就無法計入成本,就會造成企業所得稅的增加(稅率25%)。怎麽辦?買票。花王公司回到重慶後,找到卡比布物流公司,以票面價7%的價格來購買一萬元增值稅發票,花費700元,問題解決了。

下面是重點,為什麽卡比布公司開票只需要7%,要知道這個行業的正常稅率都是11%,這豈不是賠本的買賣。因此,卡比布公司就需要有進項稅來沖抵。物流行業的成本主要集中在兩塊,一是輪胎、二是油料。而輪胎和油料往往是采取零售模式,絕大部份一般消費者購買這些東西是肯定不需要增值稅發票的,對於這些行業的業主來說,也就存在了大量「可供出售」的增值稅發票。因此,卡比布公司找到太太輪胎公司和太太成品油銷售公司,告訴他們「你們下次再進貨的時候,找進貨商開票開具卡比布公司擡頭的發票。東西歸你,票歸我,我給你3%。」兩家太太公司欣然同意。現在我們算一算,卡比布公司買了1000萬的進項發票,成本30萬。賣出去70萬,凈賺40萬,當然這是理想情況,中間肯定還有許多別的花費,實際中的情況要比這個復雜很多。但一般這種方式其實都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能夠找到大規模便宜的進項增值稅發票。

我個人極其不建議大家虛開增值稅發票,虛開稅額一萬元就構成犯罪,上十年都是很容易的事情,最高刑到達無期,而且真心不掙錢。並且在大數據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很容易被發現的,稅務機關調取你歷年銷售規模和納稅數額,一對比,就能發現這種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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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更新:這個答案是我昨天寫的,沒有想到感興趣的同學很多,針對評論區的內容,我進一步補充說明一下。如果有錯誤的地方還是請稅務專業人士指出。

1、太太輪胎公司屬於小額納稅人,不屬於普通納稅人,不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質。他能開具的僅僅是一般增值稅發票,不能夠進行抵扣的。符合稅法的做法應該是,他從輪胎總公司拿到輪胎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賬,抵扣環節徹底結束。而太太輪胎的做法是,他從卡比布物流公司拿來空白合約,直接與輪胎總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票據發送到卡比布公司地址,輪胎發送到太太輪胎地址。實作貨票分離。在資金流上,太太輪胎先將買輪胎的錢打到卡比布公司的會計私人帳戶上,卡比布公司再從對公帳戶上給輪胎總公司打錢,卡比布公司的返點費用同樣是私人帳戶。以此實作資金流與合約的一致性。

2、太太成品油公司的模式則要相對復雜很多,我是簡化舉例子的,實際上在油料的問題上還存在掛靠開稅、私人油販子、一卡多用統一開票等等問題。這個問題,如果有時間,我再進一步來寫。

3、很多同學說他們周圍的人去開票一般也是7%,問原因是什麽,我想這個費率主要和物流行業的11%稅率有關,一般來說開票費率是7%左右,不會太低於這個數額,因為考慮到進項發票和財務成本以及盈余,如果再低就不掙錢了,過高,別人沒有必要在你這裏開票。

4、我勸大家合法納稅,盡管有同學也說到了有些偷稅漏稅有地方政府的默許在裏面。可是你要明白一方面一朝天子一朝臣,這一任領導放縱你,不代表下一任領導也放縱你,有些紅線你踏過去了,命運就掌握在別人手裏面。其次,有些事情不是當地政府能夠控制的,國稅總局透過大數據分析一旦發現一個地區的增值稅稅率偏低,肯定會層層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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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更新:今天繼續聊一聊這個話題。

1、成品油公司的模式:上次我寫到太太成品油公司的模式要相對復雜一些,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利用私人油販子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眾所周知,汽油的價格是不斷波動的,因此在市場中有一群人在低油價的時候大量批發成品油進行儲存,在高油價的時候再賣出,以此獲取差價,俗稱「油竄竄」。(感覺好像做期貨,當然該行為很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不過今天這個不是重點。)他們的銷貨物件往往是卡車司機,或者私人加油站,這些購油者並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油竄竄」與太太輪胎公司一樣,與卡比布物流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票歸卡比布公司,油歸自己,價格上,卡比布公司按照一噸柴油100-200的價格對「油竄竄」進行補償。

(2)利用儲值卡統一開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些跑貨運的,雖然沒有成立公司,但常常都是大家族制的,一個家族幾十輛車,統一辦一張加油卡,主卡下邊開十幾張副卡,大家拿著一起用。和卡比布公司約定好,主卡每次充值都用卡比布公司的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回來之後再賣給卡比布公司。

這個方式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其實真的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有復雜的地方,那就是如果這幾十輛車裏面,有一輛是正規掛靠在卡比布公司的,尤其是如果這十幾張卡再相互交換使用,那麽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就非常難以確定哪些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哪些屬於由於掛靠而合法存在的。

2、談一談相關的法律問題:我上次說到勸大家不要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結果評論區的同學說是由於稅收制度的不合理才造成了這一點。我個人不是搞經濟的,在這個方面沒有太多發言權。但是我個人認為:

(1)卡比布公司絕對稱不上被稅負壓迫,從一個自開票公司一步步蛻變成了一個純粹的開票公司,其行為不是簡單的偷稅漏稅,而是變成純粹為了盈利的犯罪活動,沒有任何辯解理由。

(2)很多企業為了偷稅漏稅而選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是很不值得的,這個罪名真的非常重(即便是最高院透過對西藏高院的答復大振幅提高了法定刑門檻的基礎上。)一般的偷稅逃稅最高才七年,而且還必須在被稅務機關五年內兩次行政處罰後才能入罪,但是虛開增值稅發票哪?一萬入罪,五十萬的話三年到十年,二百五十萬就能到十年以上至無期。

3、現行法律存在爭議的地方:對於卡比布這種即存在進項虛開,也存在出項虛開的公司,其數額究竟如何認定,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具體來說,實踐中有過三種判決,取兩者中較小的,取兩者中較大的,取二者之和。這種區別,取決於對於該罪名法益的不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