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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的違法所得是怎麽計算的?

2021-07-12知識

在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案件中,對於涉案金額的計算,一般直接會根據涉案銀行卡的收款或者付款流水來確定,當然,這種確定的前提,是必須能夠確定被指控的資金流水就是用非法買賣外匯。

那對於獲利金額是如何計算的?實際上也很簡單。絕大多數外匯類非法經營案的利潤,都是差價利潤,即低買高賣的利潤,比如某地下錢莊購入1萬美金,花費了6.5萬人民幣,出售該美金時,價格提升奧6.6萬人民幣,那麽賺取的利潤很明確,就是1千。

但是,很多案件中,對於地下錢莊的收付款帳戶,往往是個資金池icon帳戶,警方無法做到一一對應,無法算出這個差價,此時就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屬於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介紹買賣外匯,即地下錢莊或者黃牛只是充當資訊中介,不做上面那種資金池業務了,只是單純的做買賣兩家之間的中間人,此時的違法所得,一般都是傭金或者手續費利潤,警方如果能查到收取手續費的帳戶,這個金額,就算出來了。

但是,如果是單純的客戶,即單純的出售或者購買外匯自己使用的商家或者個人,也被指控這個罪名,違法所得的計算,不是難以計算,是不能計算,因為這個利潤點差並不存在,

有的觀點認為可以比較他購買或者出售時與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間價進行對比。

但是經常結果很荒謬,經常算出來不是盈利,而是虧損的,因為賺錢的是地下錢莊而非客戶,而且,這種方法最大的問題還不是這個,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為什麽要用中間價,而不是外匯賣出價或者買入價?誰規定了?用任何一個價格,實際都於法無據,都涉嫌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