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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撞死人判這麽輕,是否對行人太不公平了?

2021-06-30知識

題主說的應該是涉及刑法的定罪判刑方面,那這就得看刑法經典的四個要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三要件的不需要杠,原理差不多)

主體在這體現的不多,這主要是對特殊身份和一般身份的區別判罰(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犯某些刑罰的時候從重處罰),交通肇事罪的話,機動車駕駛人一般不涉及從重或從輕處罰。

主觀方面:過失。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條件,故意與過失在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上差距很大,你想想,你手裏拿把水果刀往後甩想甩幹水漬,結果插了個人,和就是蹲路邊等著仇人就捅他,兩者差別大不大。撞死人一般都是交通肇事罪,那就是過失情節(故意的話少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嚴重的罪名,此處不談),判個無期死刑是不是太過了,畢竟不是原始社會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血腥野蠻刑罰了。

客體:交通運輸安全。這個在此處沒太多可談的,侵犯同一個客體的犯罪可以有很多種,判罰也輕重不一,比如同樣侵犯財產類的犯罪,輕的可能拘役,重的無期都可能。

客觀方面:就是看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等了,得看案件具體情況,這個很細化,比如同樣是搶劫,入室搶劫就比在街邊搶劫更嚴重,判罰也更重。交通肇事罪的話對於這方面也有不同的刑罰標準,沒撞死人一般不認為是交通肇事罪,撞死1人以上3人以下是一檔,撞死3人以上是一檔,逃逸也是一檔,重的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想想你上高中和大學的時間吧,不短了,一個人十分之一的生命期間了,又是在監獄裏度過,比高中讀書的時候要更沒自由,同時也會受到刑事處罰的背景和案底,從業和生活都會受到極大影響,代價不低了。

當然行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這是不能比的,但現代社會裏車輛這麽多,成千上萬的車流量,每天上億次的出行,哪怕事故率只有0.1%,那事故數量也足夠驚人了,可以說交通事故是常態發生的,任何一個有駕照的人,都可能犯,這是很高的風險,規定適當的刑罰,有利於減少事故量,更好的維護人們的生命權利和社會秩序、安全,不是一味的重判就是合適的,應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