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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口難調 老舊小區電梯加裝難題如何化解?

2024-09-06心靈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很多老舊小區在當初建造時沒有設計安裝電梯,給高層住戶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帶來了不便。近年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逐漸成了社會共識,全國多地出台政策推動這一民生工程落地。但是,加裝電梯涉及樓棟每個業主的利益,眾口難調,當業主們的需求和利益之間發生了沖突,法院又該如何考量呢?
加裝電梯眾口難調 該如何解決?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電梯已經安裝完成,但是原本說好給一層住戶建造的電梯停靠點卻沒有按計劃設定。一層住戶起訴要求拆了重建,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案件的原告蘇先生和吳女士,是漳州市南靖縣一個小區的兩戶業主。他們居住的樓門共有6層12戶,2021年3月,業主們商議增設電梯。
走半層樓梯才能入戶 一層住戶要求重建
他們住的這棟樓最下面為儲藏間,儲藏間上門才是一層,一層的住戶也需要向上走半層才能入戶。
由於建築結構的特點,加裝的電梯只能與樓梯的中間轉角相連線,也就是說,電梯停靠的位置只能是一層半、兩層半,以此類推,所有的使用者乘坐電梯之後都需要走半層才能入戶。
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土樓法庭法官 陳偉煌:業主委托陳某二人作為加裝電梯召集人,負責辦理增設電梯的委托設計、審圖、申請行政審批等工作。在商定之初,業主們在微信群,表示同意蘇某在一層平台處給予增設電梯停靠點。
經過再次表決 兩戶業主未同意設計方案
原本業主們商議著,電梯在每個半層處都可以停靠,就連一層平台處也有停靠點,方便一層的蘇先生和吳女士使用。經過表決,除了吳女士沒有簽名同意外,其余11位業主都同意安裝電梯。
但是,由於建築結構的特點,一層平台無法建設電梯停靠點,電梯只能在二至六層停靠。經過再次表決,除了蘇吳兩戶業主之外,其余10戶業主都同意新的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
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土樓法庭法官 陳偉煌:原告認為其作為業主應平等享有使用加裝電梯的權利,而現加裝電梯方案未經其同意,且其不能使用電梯,各被告應停止侵害,拆除已加裝的電梯,並重新委托設計審批,依法加裝電梯。
加裝方案未全部透過 如何平衡業主利益
於是,蘇先生和吳女士訴至了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違法建設完成的電梯。
那麽,十名被告是否妨礙了兩名原告使用加裝電梯的權利?新增電梯又是否應當拆除重新設計規劃?業主們的利益又該如何平衡呢?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案涉房屋增設電梯屬於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份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份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土樓法庭法官 陳偉煌:本案已獲得符合前述法定表決比例,故該表決合法有效,加裝電梯的相關審批和備案手續齊全。
另外,法院審理認為,兩名原告在電梯建設前後都需要走半層樓梯才能入戶,案涉電梯的建設並沒有對他們的出行構成妨礙。法院認為,雖然加裝的電梯無法讓每位業主直接入戶,但卻為二樓以上的業主出行提供了方便,提高了業主們的居住品質。
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韓佳福:因受到建築結構特點的限制,無法滿足所有業主的需求,但這並不構成對個人利益的侵犯,而應結合實際施工條件及公平原則,權衡各方利益,按業主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判斷。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調解矛盾化解
針對原告要求拆除案涉電梯並重新設計、建設的主張,由於未經業主合法表決透過,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兩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隨後,蘇先生和吳女士二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耐心細致做調解工作,案涉單元樓業主互相達成諒解,同意按照既有設計、建設方案繼續使用電梯,蘇吳兩戶業主撤回了上訴。
漳州市南靖縣人民法院法官 陳偉煌:本案雙方最後達成和解協定,向社會傳達了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並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做出倡導,弘揚友善。
居住同一樓 住戶有何責任與義務?
在法院審理的加裝電梯糾紛案件中,有一些低樓層業主往往以影響其采光、通風、私密等理由反對加裝電梯。那麽,居住在同一棟樓裏的住戶們,都有著怎樣的責任和義務呢?
劉先生是北京市朝陽區一個小區的一層業主。他居住的樓一共有6層,但是在建成時並沒有加裝電梯。
業主訴請拆除電梯 將施工單位告上法庭
2018年4月,北京市朝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發了關於增設電梯試點工作的檔,劉先生居住的單元成為了增設電梯的試點計畫,由某經濟聯合社,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作為計畫實施的主體。
但是電梯裝好後,劉先生卻要求拆除電梯。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雪芹:原告認為加裝電梯影響了他的采光、通風、出行,還產生了一定的噪音汙染。
於是,劉先生將計畫實施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除已經安裝好的電梯。
那麽,電梯能否拆除呢?被告方認為,自己實施加裝電梯的計畫是經北京市朝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確認的計畫,而且依照正規的流程,在安裝前事先征求了整個單元業主們的意見。因此,並不同意劉先生的訴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雪芹:被告做了一個民意調查,經過一個民主的表決程式。這棟樓是總共12戶居民,有10戶是同意他加裝電梯的,都有書面簽字。
除了加裝電梯的流程合法合規,被告還提出,增設電梯後,原告劉先生家的采光、通風並沒有受到影響。
針對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法官到原告劉先生的家中進行了實地勘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黃雪芹:電梯是玻璃材質的,南門是正對著單元門,電梯的入口是朝西,電梯的西側是原告的廚房,再往西是他的北臥室。我們看了一下電梯沒有正對著他的廚房,也沒有正對著的他的臥室,而且電梯是在樓的北側對他的采光和通風,我們認為是不構成任何影響的。
除了采光和通風,法院還對電梯與出入口之間的位置關系進行勘查,分析電梯的加裝是否對原告的出行造成影響。
無充分理由 拆除電梯訴訟請求被駁回
經過實地檢視法官發現,電梯加裝之後,劉先生的日常生活確實因此產生了一些變化,例如改變了他原有的出入路徑等,但是對於原告主張的被告加裝的電梯影響其房屋的采光、通風及產生噪音汙染,法庭調查後認為,依據原告送出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上述事實主張。
從加裝電梯的位置來看,難以認定對樓宇一層的房屋通風形成遮擋或影響;電梯並未正對原告的房屋,難以認定對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響,亦難以認定會產生雜訊汙染。綜上,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鄰裏間和諧共處是化解矛盾的關鍵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過程中,如何努力權衡各個業主的利益是一方面,鄰裏間的理解與和諧共處同樣是化解矛盾的關鍵。當法律的邊界已經清晰,如何在鋼筋混凝土之間註入更多的人文關懷,讓鄰裏間的關系不僅限於冰冷的合約條款,而是能夠彼此體諒、相互支持,成了社群和諧的新課題。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官透過法律與情感雙重角度解決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爭議的難題。
案件中的原告是一名八旬老人郭先生,他居住的住宅樓一共有9層,他住在3層,這棟樓沒有安裝電梯。2017年,有業主提議可以申請加裝電梯,44戶業主中有32戶業主同意。
2018年6月,審批流程走完,相關部門按照大多數業主認可的方案,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授權證】。隨後,業主們按照籌資方案出資加裝電梯。按照方案,住在三樓的郭先生需要出資10077元,但因對加裝電梯方案持反對意見,他沒有出錢參與籌建。
2019年6月,電梯正式完工並交付使用,前期參與籌資的業主透過刷電梯卡的形式使用電梯。而未出資的郭先生並沒有領到電梯卡,導致他無法使用電梯。這個時候郭先生提出,自己也有使用電梯的權利,但是遭到了其他業主的拒絕。
申請補錢後使用被拒 起訴32名業主
於是,郭先生將同樓32名出資籌建電梯的業主訴至了法院,要求他支付10077元的費用後,對新建電梯擁有與32戶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被告並不認可。他們認為,郭先生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致加裝電梯工程延誤一年多,因此不同意他使用電梯。而且被告提到,加裝的電梯屬於參與出資籌建的32名業主所有。
那麽,電梯的所有權究竟歸誰?郭先生又能否補繳錢款後,使用電梯呢?
法院:支付集資款後有權使用電梯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張鳴鳴:對於舊樓加裝的電梯的使用權,我們傾向於是整個樓棟的業主來有條件地使用和管理,因為電梯安裝的時候,還是不可避免使用了公共面積。
法院審理認為,郭先生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郭先生使用該電梯並不屬於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致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因此無須經多數業主同意。依據公平原則,使用電梯應以交納集資款為前提。
因此法院判決,郭先生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後,由業主代表向郭先生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判決作出後,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出來後,網上也有一些聲音認為,這樣的結果對出資籌建的32名業主不公平,在情感上很難接受。
對此,二審法官從情理和法理兩個方面對判決結果進行了解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李煥:郭某體弱多病,確確實實又有出行需要,公共事務中作為利益受損方表達自己的意見,本身也是一個正常的途徑,其他業主可以提出一個相應的賠償請求。
每一起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糾紛案件,幾乎都涉及了錯綜復雜的法理和情理。
為了幫助解決在加裝電梯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和鄰裏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釋出了一批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典型案例,福建、北京、廣東的這三起案例都在其中。
統一裁判標準 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導
這些典型案例的釋出,統一了裁判標準,為各地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導,也為未來的糾紛預防和調解提供了經驗借鑒。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陳宜芳:第一要依法加裝,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加裝的過程也要經過報批手續,方案要科學合理。第二不能違法阻撓他人加裝電梯。第三不能夠違法阻礙他人使用電梯。第四不能要求他人拆除已經合法加裝的電梯。
陳庭長介紹,統一的裁判標準為處理加裝電梯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而除了法律的支持外,如何引導鄰裏之間的互諒互讓,同樣至關重要。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需要明確當事人的核心關切,既要解決法律上的糾紛,也要化解當事人內心的疑慮,透過司法裁判與調解促進鄰裏間的和諧共處,真正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