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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竟用消費券代替薪資,法定薪資,豈能兒戲!

2025-01-06心靈
辛苦工作三個月
好不容易「熬」到發薪資這天
拿到手的錢卻變成了一疊消費券
這誰能接受得了......
1月4日
吉林長春的一名網友發文吐槽稱
公司用消費券代替薪資
甚至消費券還存在使用日期、地點的限制
這是怎麽一回事?
圖源:華商報
「我掙的是人民幣,不是消費券」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這些消費券,實際上是企業內部的流通券。當事員工也表示,這些消費券就是以薪資名義發放,並非額外的年終福利,其指定的消費場所,其實是該公司老板所經營的另一家商場。
記者看到,彩印的消費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還有編印號碼,印有「重慶路·活力城Mall」「大眾置業」等字樣。
圖源:華商報
涉事企業2024年12月30日印發的一份【員工「消費券」使用細則】顯示,本次發放的員工「消費券」可用於在重慶路活力城Mall消費,交納大眾物業管理小區物業費,購買大眾置業指定房源及車位,並有具體使用的詳細細則和咨詢電話。本使用細則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調整以即時公告為準。最終解釋權歸涉事企業所有。
1月5日,記者按照公開的咨詢電話,多次聯系涉事企業,對方回復稱「打錯了」,此後便無法再接通。隨後,記者撥打了【員工「消費券」使用細則】上的咨詢電話,商場工作人員證實:即日起可以使用該消費券,但並非所有商家都支持使用。
「我們這是個大商場,沒有超市,可以使用消費券的商家門口會有告示牌。」工作人員解釋稱,支持使用消費券的大多是美食和服裝類商品,與商場沒有合作關系的商家則不支持使用消費券抵扣。「消費券是十足抵用,不找零,需要在使用日期限制內在該商場使用。」
1月5日,記者聯系長春市人社局,在工作人員的建議下撥打了12348法律咨詢熱線,得到答復:「在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這樣做是不可以的,員工有權拒絕,要求企業正常開薪資。」
工作人員還表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聯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這種「小聰明」,屬實不聰明
記者梳理發現,拿代金券當真金白銀這種「奇葩」事還不止一件。
上個月,鄭州一位網友稱其薪資被折算成了指定商場消費的購物卡,且使用時有諸多限制,「有人拿到了金額高達幾十萬元的購物卡。但可能會限制每月只能1號當天購物,一次還不能超過指定金額。」此外,據商場工作人員透露,只有與商場合作的商家才支持使用購物卡,具體的商家名單會於每月1日在商場一樓公布。12月3日,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企業行為不合法,員工可以進行投訴。
更有甚者,還在正常按月發薪資的流程上玩起了「花樣」。2023年,一名求職者稱自己在面試江蘇一家高科技公司時,被告知薪資不是以現金形式發放,而是用積分代替,「每日授予100積分,每3000積分折算為一個整月的薪資。」
圖源:工人日報
該公司規定,每集滿「3000積分」才能折算一個整月薪資。而積分兌換現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公司達到盈虧平衡後,實作年度盈利即利潤為正;二是公司現金流具備相應的積分兌換能力,並對公司經營不產生重大影響。
此外,還有不少關於用產品抵扣薪資、獎金發放的報道。
法定薪資,不容兒戲
【勞動法】第50條規定,薪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裏明確指出了薪資的支付形式應為貨幣,而非其他形式。
代金券通常是一種預付款憑證,用於在特定商家或場所兌換商品或服務。它並非法定貨幣,不具有貨幣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薪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薪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以購物卡代替薪資是個一點也不高明的障眼法,勞動者大多知道此舉違法。但是身為員工,有份工作不易,現實中不得不接受這筆相當於已經花出去的錢。消費券存在諸多使用限制,看上去是消費者和商場之間的矛盾,然而實際上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薪酬結算問題。
歸根結底,無論消費券是否劃算,都不是企業用它來代替法定薪資的理由。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指出,如此做派侵犯了勞動者透過貨幣方式獲取報酬的合法權利,且應當按照相關流程和員工平等協商確定。企業在未經民主程式且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員工薪資折換成購物卡,顯屬違法。
趙良善特別提到,一般來說,代收或回收購物卡並不違法,屬於正常交易行為。但是代收或回收購物卡者從事的是一種商事經營行為,應到市監局進行註冊登記,並依法納稅,否則,從事回收業務則屬違法行為。
趙良善提醒,企業不能想當然做決定,任意將薪資折換成購物卡、加油卡等,嚴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商場、超市也不能恣意妄為、任性地為購物卡使用設限,無形中吞噬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員工也要敢於向無良企業、商場及超市的違法行為「說不」,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損,應立即向勞動監察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反映,透過法律途徑維權。
關於薪資,你要知道這些
發薪資必須提供薪資清單嗎?
【薪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薪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薪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薪資清單。
因此,發薪資時,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員工提供其個人的薪資清單。
薪資能延遲或者晚發嗎?
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資具體期限,但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約中與勞動者約定薪資支付日期。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需提前支付。
【薪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薪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薪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薪資。
公司不按時發放薪資該怎麽辦?
勞動者如遇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可采取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①明確用人單位延遲發放薪資是否經過民主程式(即經與本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一致)。
②如遇用人單位拖欠薪資,勞動者可依法維權。不僅可透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③明確離職原因,保障其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益。
如用人單位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導致薪資無法按時發放,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①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告知無法按時發放的正當理由,就延遲發放薪資取得工會或職工代表的諒解。
②協商延期的具體期限。根據實際情況,企業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薪資的具體日期。
③商定的延長支付薪資期限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全體勞動者,確保勞動者的知情權。
加班費能以實物或過節費沖抵嗎?
【薪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薪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加班薪資屬於勞動報酬,因此,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薪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沖抵。
來源|央視網綜合華商報大風新聞、工人日報、錦觀新聞、南國早報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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