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心靈

一自然人持刀攔下送餐中的機器人,取走他人所有的食物,可能的罪名與罪數是怎樣的?

2022-09-20心靈

倘若飯菜價值不夠,不是上海那種野味飯局的話,都不一定構成盜竊罪。

其實這個問題涉及幾點思考:

1.搶劫罪的物件是否可以是機器人,我們知道搶劫罪的定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機器人無法被評價,難以成立搶劫罪。

2.「我」的行為定性,無疑是盜竊,這個行為就跟前兩天我跟植德執業的師弟聊假設有L5自動駕駛汽車內部的東西被拿走,應該如何定性的問題,但是否構成盜竊罪則需要具體分析(就光是立案標準就值得討論,有沒有達到當地規定盜竊犯罪數額標準?是不是入室盜竊等等······)。

3.假設僅僅是心血來潮,那麽就涉及盜竊罪案值如何認定的問題,這就回歸到倘若飯菜價值不夠,又或者不是多次盜竊,則並不應該進入刑法的視野,因為刑法本身就有謙抑性。

4.一個更為有趣的思考,倘若題主所說的「我」,持刀不僅攔下一個送餐的機器人,後續還攔下多個送餐的機器人,取走不同人的飯菜呢?是否構成盜竊罪情形的「多次盜竊」——這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 我們假設這個「我」在同一個場景同一個地點取走不同人的飯菜,然則如盜竊數額加起來達不到立案標準,則基於一個犯罪故意連續盜竊,時空間隔具有連續性,與重復實施多次動作的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單數(如連續棍擊的傷害行為)極其類似,只是時空間隔更長一些,數個行為的整體性強於獨立性。因此,應在自然意義上將數個規範意義上獨立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行為,將其認定為「一次」;再者,三次盜竊數額加起來也達不到立案標準,故不構成盜竊罪。
  • 我們假設這個「我」在同一個場景同一個地點取走不同人的飯菜,然則如盜竊數額加起來達到了立案標準,這並不是多次盜竊,而就是滿足盜竊罪的一般情形。
  • 我們假設這個「我」在不同的場景不同地點取走不同人的飯菜(比如不同機器人飯館),然則如盜竊數額加起來達不到立案標準,則雖然三次盜竊數額加起來達不到立案標準,但應視為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理由是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的規定,是為了擴大盜竊罪的處罰範圍,因此,對多次盜竊不應過於嚴格限制解釋。
  • 20220919 12:50更新:我發現題主更新了話題描述「我想討論重點應該是,機器人未來是否可能可以被法律視為人,如果可能的話,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nice!

    恰逢前兩天我跟知名媒體人任韌、投資人高慶一還有同行王旭東律師線上講座聊到聊到自動駕駛的法律責任問題,其中一個部份就是聊未來L5自動駕駛的法律責任問題——由此就跟題主提出的延伸討論更為契合,即「機器人未來是否可能可以被法律視為人,如果可能的話,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畢竟對比題主的疑問而言,投資人不同賽道在研究:全自動駕駛汽車由於不需要駕駛員操作,因此是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特殊法律主體,它的責任主體是由汽車制造者、銷售者、程式開發者、汽車所有者、實際操作者等多方主體組成。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涉及產品責任、侵權責任、交通肇事刑事責任、交通違法行政責任等多種責任——這就類比於機器人成了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特殊法律主體,換言之,現在的法律無法確定其為「人」。

    這裏困難在什麽地方呢?回歸「機器人未來是否可能可以被法律視為人,如果可能的話,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實則困難重重,這個跟法律擬制的類似公司這樣組織的「法人」還不一樣,雖說有學者說「賦予人工智慧擬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慧產物的財產權利歸屬和人工智慧侵權責任的必要前提」,但是我並不贊同,立法本身是失以毫厘,謬以千裏的事情,孰能預料賦予機器人(或者更確切的說是人工智慧)以擬制法律人格,不會產生新的社會倫理問題呢?

    對於研究法律而言,不能僅僅站在一個角度,衡平各方利益才是法律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