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飛機乘客離境稅 (Air Passenger Departure Tax)
2.8.4.1 概述
飛機乘客離境稅是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40章)的規定,向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征稅。
2.8.4.2 稅收優惠
以下情況的旅客可豁免飛機乘客離境稅:
(1)直接過境乘客,即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飛機抵達機場的直接過境乘客,而此類乘客:
①不經過入境檢查,但如由於非乘客所能控制並獲處長信納的原因而經過入境檢查者則屬例外;
②於其後乘搭同一架飛機離開香港,或由於該架飛機被宣布不能提供服務而乘坐另一架飛機離開香港。
(2)轉機過境乘客,即從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飛機抵達機場的過境乘客,而此類乘客既不是直接過境乘客,同時:
①不經過入境檢查,但如由於非乘客所能控制並獲處長信納的原因而經過入境檢查者則屬例外;
②於其後乘坐另一架飛機離開香港。
(3)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①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飛機抵達機場,而在為該到港航程發出乘客機票時,該飛機是預定在某天飛抵機場的;
②於其後乘搭飛機離開香港,而在為該離港航程發出乘客機票時,該飛機也是預定在(a)段所提述的同一天飛離機場的。
(4)屬以下類別的乘客
①純粹由於所乘搭的飛機遭遇危難、緊急情況或惡劣天氣降落香港而抵達;
②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乘搭飛機離開香港者。
(5)乘搭在當時作以下用途的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①作政府的公務或禮儀用途;
②作任何國家政府的軍事、外交或禮儀用途;
③作聯合國或其屬下專門組織的公務或外交用途。
(6)乘搭民航飛機離開香港並屬下述類別的乘客
①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或中央人民政府國防部所資助的平民;
②與香港駐軍一起身處香港或在與香港駐軍有關聯的情況下而身處香港,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而他們的旅費是由有關當局安排或獲有關當局批準,且具備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代表所簽發的證明書作為證據。
(7)離開香港往外國永久定居,並屬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 章)第2條所界定的越南難民的乘客。
(8)因【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9)屬以下類別的乘客,但他們須以令處長滿意的方式提出身份證明
①【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2條所指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屬內地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除外)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員;
②受雇專為駐香港領事館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提供私人服務者,而他們是有關領事館所代表國家(地區)的國民,並純粹由於提供上述服務而被帶來香港;
③【領事關系條例】(第 557 章)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10)屬【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條例】(第36章)所適用的人的乘客,但他們須以令處長滿意的方式送出身份證明。
(11)12歲以下的乘客。
(12)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①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獲香港機場管理局批準在香港國際機場下碇停泊的船舶抵達該機場;
②於其後乘搭飛機離開香港;
③在離開香港前的所有時間內均停留在依據【機場管理局條例】(香港法例第483章)第37條指明的限制區內。
2.8.4.3 納稅人及征稅範圍
(1)納稅人
每名在機場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年滿12歲)均為飛機乘客離境稅納稅人(包括香港和境外人士)。
(2)征稅範圍
如乘客在香港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則需要在香港繳納飛機乘客離境稅。
2.8.4.4 計稅依據和稅率
每名香港國際機場的離境旅客須繳交120港元的離境稅。